1.2政府信息公开的政治意义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对健全我国的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救济途径,明确了长期以来公民知情权能否获得行政诉讼救济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就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未规定当事人的知情权受到侵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救济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为知情权提供有力的行政和司法实施保障。其次,政府信息公开对加强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政策,做出的行政决议、决定,发布的行政命令、指示,只有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民众才能知法守法,依照法和政策行事。再次,政府信息公开对加强我国的宪政建设,建设法治政府和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宪法的制定与实施即宪政,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即政府公共权力的根本大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将政府的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推进行政的公开,制约政府公权力并以此来保证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平衡。
1.3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意义
近年来,一些基层干群关系不够密切,有的甚至出现矛盾激化的情况,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基层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风不民主,办事不公开,有的甚至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和小团体谋取私利,损害群众利益。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能够有效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工作方法,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增强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安定团结的稳定大局;[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缓和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对立状态,建立起民众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更有利于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自然灾害等突发社会事件的处理。如四川汶川大地震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的高透明度增加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更增加了灾区人民重建家园的决心和信心,从而降低了自然灾害所带来的巨大损失。此外,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加快我国当前以“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为主要内容的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2.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进程和特点评析
2.1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进程
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1982年《宪法》十分鲜明地规定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条)这一条接着还规定了人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权:“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二十七条以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表述肯定了人民的监督权:“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在第三十五条规定言论自由以后又在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的批评建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管理、监督、批评、建议,前提当然是必须了解情况,知情权无疑是以上任何一项权力的潜在权利。所以学界认为,我国《宪法》的以上所有规定都可以视为知情权的宪法依据。按此原则,政府当然有义务向人民提供进行管理、监督、批评、建议所必须的一切信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