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政策民生到法律民生
如上所说,在现代法律话语中,“法治”的另一个基本内涵就是“法律至上”,而这个内涵体现在民生问题上主要通过法律(而不是政策)来保障民生。虽然我们不能否认在纯粹的政治话语中,政策手段具有多种适合其运作的优点,而且,即使在法律实践中,政策也是一个时常出现的因素,然而我们更要承认,在一个法治国家内,就权利保障和民生问题而言,法律手段无疑将更为有力,关于这一点,德沃金(DonaldDworkin)曾进行过细致的论证。在《认真对待权利》一文中,德沃金对法律原则和政策进行了比较,并得出了下述结论:政策规定一个必须实现的目标,一般是关于社会的某些经济、政治或者社会问题的改善;而(法律)原则应该得到遵守,并不是因为它将促使或者保证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形势,而是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他道德层面的要求。[43]笔者认为,这个结论实际上就是在启示我们:权利和民生的最终保障只能依据法律(原则和规则),“法律规则和原则表达和保护法律秩序中的权利,因而能使个人能够拥有安全的社会空间,使少数人不至于成为功利主义计算的牺牲品。”[44]实际上,就当下中国的民生实践来看,我们已能清晰的看到,法律正越来越多的介入到民生问题中去。以刚刚过去2007年的立法为例,当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反垄断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对《个税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无不包含着改善民生的直接目的,而据有关民政部门介绍,在2008年,中国有关民生立法的项目更将达到44项。[45]另外,在司法领域,关注民生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目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曹建明在2008年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上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与社会和谐、保障民生密切相关,在各项审判工作中,必须把维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权利。这样从总体上而言,在民生话语转型的背景之下,民生问题最终从一元的政策的保障转向了法律、政策的二元保障。
四、虽然存在上述理解,然而笔者并不认为,中国当下的民生理解可以在纯粹的法律话语的语境中进行表达,[46]而且当下民生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也的确仍为政治话语所决定。[47]不过,作为一个法学研究者,基于对法律制度和法治本身的信仰,笔者始终认为,就中国未来而言,通过现代法律话语认识民生问题、进行民生实践是一个可欲的图景,而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民生”获得宪法的充分保障将具有决定的意义。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所以,在本文的最后部分,笔者将以现代法律话语为“滤镜”对中国现行宪法的民生保障进行考察。而这一考察的前提在于,在现代法律话语的阐释下,民生要求与立宪的基本诉求具有根本上的一致性。
众所周知,19世纪以来,现代立宪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努力遏止作为“必要邪恶”的国家权力,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所谓“自由国家”,“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化,财富偏向集中,劳动条件不断恶化,垄断集团次第崛起”,“宪法所保障的自由、对于社会意义、经济意义的弱者来说,只不过是贫困的自由、饥饿的自由而已”[48]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世纪的自由国家最终蜕变为以国家干预和计划为必要的社会国家,然而,立宪主义的原初目的却没有随之发生改变,立宪的目的仍“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社会国家思想的目的亦在于使立宪主义的这种目的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为此应认可为两者之间基本上是一致的”。[49]这就是说,在现代法律话语的阐释下,无论什么样的国家,保护人的权利、关怀人的生活都当是立宪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