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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的话语分析和比较——兼论宪法民生保障的完善

  

  最后,在纯粹政治话语的支撑下,民生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政策而非法律。政治话语强势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政策手段的强势,蔡定剑先生曾对政策手段做出如下归纳,即政策手段具有“果断性”、“灵活性”、“执行效应快”、“很适应党的领导方法和革命斗争需要”[33]等多个特点,而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十分符合纯粹政治话语的要求;相比较来说,法律手段则要逊色许多。这样,在“建国初期确立的‘有法律依法律,没有法律依政策’的指导原则,片面地变成这样一个无形的规则:有法律依法律,但还是适合政策;没有法律依政策,有了政策也就不需要法律。”[34]而就民生问题来看,由于存在着民生性质的手段性认识,领导者因而更希望能够便宜处理民生问题,而这时,更具灵活性和时效性的政策无疑是比较好的选择。笔者甚至认为,从某种意义而言,1957年“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和政策出台就可以被视作对民生问题的快速反应。然而,在另一方面,我们却要看到,政策的易变性却又使民生问题无法得到持久的关注和有效的保障——还是在1957年,随着政策层面从“整风”开始转向“反右派”,以及1958年提出“大跃进”,“关注民生”已缺少了基本的政策支撑,“民生”因此在此后的几年内迅速恶化,虽然到1960年末,在“受到严重困难教训,全党和中央逐步清醒过来,决心认真调查研究,纠正错误,调整政策”,[35]然而此时,百姓的生活已经遭受重大损失。 


  

  三、就当下的中国来说,虽然普通民众还无法深刻理解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内涵,但“依法治国”深入人心却不是一个过分乐观的估计。这样,在民生问题上,人们必然符合逻辑地试图从现代法律话语中寻求支持,笔者认为,这种寻求的意义在当下的中国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现代法律话语的“在场”使纯粹的政治话语下的民生理解不再具有完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二,现代法律话语中包含的法治理念促使人们对民生的性质、民生的概念、乃至民生问题的解决方法产生了新的认识——这些认识有的已经在实践中得到显示,有的则需要本文从逻辑上进行揭示,具体可归纳如下: 


  

  1、在性质上,“关注民生”由手段转为目的 


  

  “法治”是什么?虽然人们在理解上存在着不同,然而“法治”包含“法律至上”及“遏止国家权力,保护人权”的双重含义却是不争的事实。实际上,如果仅从后一层含义来看,我们很容易发现在以“法治”为核心的现代法律话语的理解中,“以人为本”是一个基本要义,即“法治”实际包含着通过法律尊重人格、保障人权、体恤人的自然权利的基本诉求,而这样一些基本诉求也被众多多学者所承认的,譬如,有学者就通过细致的历史分析提出,法律观的发展实际经历了神本法律观、物本法律观、社本法律观和人本法律观四个阶段,[36]而现代的法治观就是人本法律观。那么,“人本”和“民生”又是什么关系呢?笔者认为,虽然到目前为止,人们对民生有着多种理解,然而无论从何种角度解释,我们都应该承认,关注“民生”是“以人为本”的一个基本体现,“民生”如果不能实现,物质的人则无从存在,“人本”也会变成一句空话。依据这样一个理解,我们有理由确信,在现代法律话语的理解和关照下,作为人之前提的“民生”本身就构成一个了独立的、不被轻易牺牲的目的,或者说,在现代法律话语的语境中,民生不能也不应该被允许作为依附于特定目的手段性存在,能不能“解决民生”、“解决好民生”将构成判断法律良恶的一个独立标准。 


  

  2、从“人民民生”转向“公民民生” 


  

  如上所说,在纯粹政治话语中,民生实际上是指一种狭隘意义上的“人民民生”,“人民”范围以外的人群并不能作为民生的主体,然而这一理解在现代法律话语的语境中是无法立足的。一般而论,在现代法律话语中,并不存在直接的人民和非人民的区分,而只有公民和非公民的区分,即,只要某人成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就应受到这个国家法律平等的保护和义务的承担,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即在于此,而这样一种观念也已被我国的法律实践所承认。譬如,在刑法领域,人们就已经认识到“不管‘敌我矛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一切按照法律办,构成什么罪就是什么罪,该判什么刑就判什么刑”;[37]而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更是取消了“反革命罪”这一罪名。正是因为这样一个原因,在现代法律话语的语境下,必然存在着从“人民民生”向“公民民生”的转变,而对于这样一种转变,笔者认为实际又包含着以下三方面特殊意义:首先,历史的经验已经明白的告诉我们,严格将民生问题局限于易变动[38]的“人民”范畴,将会使另一部分人的民生被忽视,从而导致各种形式的打击“扩大化”,而这已经成为新中国民生实践的一个基本教训;其次、进入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人民的概念外延也已经大大扩展,其不但包括传统的工农阶层,还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爱国统一战线”,[39]人民与公民的外延已十分接近,这样,我们就有理由认为,承认“公民民生”实际上就是在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民生”;最后,从“人民民生”转向“公民民生”还意味着民生资源将不再简单地按照政治成分进行分配,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实现“最少获利者的利益最大化”[40]成为了现代法律话语语境下更具意义的举措。众所周知,自上个世纪以来,在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传统的严格意义上的“形式正义”的法治理解已受到了强大冲击,“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41]“实质正义”成为现代法律话语的新内容,笔者认为,正是这个新内容促使中国的民生实践获得了崭新的切入点,[42]在当下中国,关注社会弱小者的就业、住房、医疗、教育等问题已成为一个显著的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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