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行为和罪过定罪是定罪理性化的客观要求,并且行为与罪过之间并非孤立界定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潜在的映射关系,“无罪过则无犯罪”和“无犯罪则无罪过”正是这一映射关系的两个方面。通常情况下,犯罪行为人罪过有据可证则无需通过危害行为进行细节分析推导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只有在犯罪行为人的罪过无法判定而事实上又存在危害行为的罪过时才可以从危害行为中去捕捉犯罪行为人罪过的“影子”,并且这种做法因为只是一个逻辑推理而无现实证据,因此这种做法的危险系数是很高的,笔者在此仅提倡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个案。这种个案基本上均可以适用于那些在犯罪的其他三要件都易于确定而仅在主观方面难于把握,但又必须依靠犯罪的主观方面给予定性的特殊情况。刑法上的这种特殊情况虽然具体的存在于个案之中,但是刑法分则中的许多罪名在区分时的依据也往往是主观方面,因此如何把握主观方面便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而本文从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在主客观两方面有所失衡的情况下,特别时主观方面确无现实依据时,从客观的危害行为的角度对犯罪主观方面的一个把握,然后再从全局的角度来综合考虑,最后只要案件的方方面面在客观思维和主观推理上都能流畅,没有障碍,那么由危害行为追溯犯罪故意的方法就是具有可行性的。这种方法对任何罪名仅就主观方面有所区分而又不易于确定的情况均可适用,因此这种做法的现实意义是不可忽略的,并且它对于促进司法的统一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时具有积极意义的。
四、小结
“法律不惩罚意向,但这并不是说,当犯罪刚开始以某些行动表露出实施犯罪的意向时不值得惩罚,即便是一种比实施该犯罪所受的要轻的刑罚。为了制止犯意,需要借助刑罚。”
[12]>在有些犯罪中,行为人不顾被害人死伤实施行为,其有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并不明确: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但造成了实际伤害后果的,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由于杀人故意是主观恶性程度很高的犯罪故意,那么可以认为伤害故意包含在杀人故意中,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