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由危害行为追溯犯罪故意

    [6]>因此“罪过的有效性”是指只有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指导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危害行为,才能认定该罪过有效的性质。这一特性将犯罪主观心理态度与犯罪客观危害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是符合法律上的“思想不犯罪”,“法律不惩罚意向”等原则的,也是坚持犯罪主客观要件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无犯罪即无罪过”也是从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相互映射的关系中推导出来的。该原则中的“犯罪”特指犯罪行为或危害行为。犯罪学中的犯罪行为概念,既包括了刑法中的全部犯罪,也包括了那些虽然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但是刑法不认为是犯罪,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讲,犯罪行为等同于危害行为。因此“无犯罪即无罪过”的原则也可以说成“无危害行为即无罪过”,值得申明的是此处犯罪行为和危害行为的等同互用只限定于刑法和犯罪这一大前提下,在其余领域是否可通用另当别论。“无犯罪即无罪过”是指行为人无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则无犯罪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其中“危害行为”是“罪过”的存在前提,即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具体的危害行为,那么可断定行为人主观上亦不存在该行为的罪过。这也是对“罪过有效性”的反向论证。另外,“有危害行为则有罪过”也是对“无犯罪即无罪过”的一个佐证,即在承认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即可断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对该行为所持有的罪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等排除犯罪事由不符合“无罪过则无犯罪”原则,因而这些行为称不上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犯罪故意(过失)与危害行为(犯罪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罪过则无犯罪”原则是“无犯罪则无罪过”原则的前提条件,而“无犯罪则无罪过”原则是“无罪过则无犯罪”原则的客观基础,二者统一于主客观要件相一致的原则之下,将犯罪故意(过失)与危害行为调和在一起进行分析,可以避免刑法上的“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两个极端在犯罪构成中的出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