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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危害行为追溯犯罪故意

由危害行为追溯犯罪故意


陈威


【全文】
  

一、案例简介 


  


  

  某市王某与张某系邻居关系,曾因盖房发生过口角,张某扬言要教训王某。此后不久,张某出钱找到冯某、陈某等人要求对王某予以打击报复,经过踩点、认人等一系列预谋之后,张某亲自带冯某一行到市场上购得尖刀三把,并决定立即前去报复王某,同时制定好了作案后逃离现场的方案。冯某一行在前去报复王某的途中恰好与其相遇,在王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冯某一行突然掏出尖刀猛刺王某身体的关键部位,导致王某立即死亡。完事后,冯某一行按原先制定好的方案逃离现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被害人一方认为被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被告方辩称其行为为故意伤害。 


  

  二、犯罪故意与危害行为的关系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刑法对故意犯罪所下的定义,可以对犯罪的故意作如下界定,即所谓的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有的、行为人对实施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我们可以划分为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两个层次。其中刑法理论所称的“罪过”,即犯罪故意和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条件;犯罪目的,是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条件,只有当刑法对其作出明文规定时,才能作为构成某一特定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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