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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证券强制要约收购规则及启示

欧盟证券强制要约收购规则及启示


马其家


【摘要】本文以2004年5月20日生效的《欧盟要约收购指令》为基础,对欧盟及其各成员国有关强制要约收购的临界点、强制要约收购的价格以及强制要约收购的豁免制度进行了重点分析,对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作了探讨。该指令的研究对完善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证券法公司法;强制收购要约;欧盟要约收购指令
【全文】
  

引言 


  

  强制要约收购(mandatorybid)是指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由于持有具有表决权且可以转让的目标公司证券(包括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证券),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表决权,从而使其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作为保护少数股东的手段,取得控制权的该自然人或者法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所有其他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发出全面的要约收购。强制要约收购规则是在信息披露、收购公告等制度之外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强制要约收购规则最早出现于英国的《城市法典》(CityCode),并一直在英国的公司收购规则中占有重要地位。长期以来,欧盟各国对于是否需要在欧盟层面上设立强制要约收购规则存在较大的争议。2004年5月20日生效的《欧盟要约收购指令》[1](以下简称指令)使各成员国的争议尘埃落定。指令为欧盟境内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确立了最低标准,并突出对少数股东的保护。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必须按照指令的规定建立全面要约收购制度,但允许成员国在不妨碍要约收购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制定进一步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措施。 


  

  指令涉及到的内容较多,限于篇幅,本文拟对指令规定的强制要约收购的临界点、强制要约收购的价格以及强制要约收购的豁免进行重点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作一些探讨。 


  

  强制要约收购的临界点 


  

  强制要约收购的临界点(threshold),或称触发点(triggerpoint),是指法律规定的收购人必须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的所有股份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界限。指令第5条第(1)款规定,“收购人直接或间接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表决权,如果该比例能使收购人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那么成员国必须要求该收购人发出全面收购要约,[2]以保护目标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该款中所指的“比例”即是强制要约收购的临界点。收购人取得的证券一旦达到足够控制目标公司的比例时,依照指令的规定必须发出强制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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