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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之法律意义

  

  2、虚拟财产的价值性。从前述游戏业的发展状况不难看出,越来越多的游戏玩家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参与网络游戏,通过虚拟人物将自己的人格从现实世界向虚拟世界扩张,为各种虚拟财产的得失更替而喜怒哀乐,并从中获得感官和精神上的刺激,从而达到娱乐身心的目的,其使用价值不言而喻;虚拟世界与现实有着密切的契合点,对于一些人而言,他们在虚拟空间从事创造的所得,可以转化为现实的财富,网上、网下如火如荼进行的交易行为也充分彰显了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并且这种交易也自发自觉地遵循着价值规律的要求。[7] 


  

  3、虚拟财产的排他性。从前述虚拟财产纠纷样态可以看出,就谁拥有网上财产以及谁拥有这些财产的收益目前有着激烈的争论。是网络游戏原供应者还是花费时间与金钱用虚拟的“砖头”建造虚拟“城堡”的那些网上玩家?这恰恰说明网上虚拟财产具有排他的利益与价值。从另一个角度看,网络运营商可以限定对象、限定时间开放网络,也可以对网络上的行为进行管理,网络用户可以通过对自己的帐号设置密码来防止他人对自己的资料进行修改、增删,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虚拟财产进行买卖、使用、消费。这也说明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具有排他的可能性。


【注释】作者简介:林旭霞,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

齐爱民、刘颖主编:《网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齐爱民、刘颖主编:《网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如果是对现实环境中某一对象的复制、影射就不是“虚拟”。如数码像机摄制的作品存在于网络中,就不是本文所述的“模拟”或“虚拟”。
参见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第123页。
周路:《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救济途经》,《法制日报》2005年8月17日,第10版。
所谓“私服”即私人服务器。所谓“外挂”主要是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的程序,可以修改客户端中内存的数据,被认为是一种作弊程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委曾联合发出通知,明确“私服”、“外挂”属于违法行为。
目前,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交易价格的确定尚无统一的标准,但无论是运营商的官方价格还是玩家间的离线交易价格,都要受游戏程序设计的影响,取决于虚拟财产本身的稀缺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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