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从各国反垄断的立法实践来看,
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较为广泛,凡商业活动中垄断和限制商业行为出现,都适用
反垄断法的规定。概括而言,
反垄断法主要调整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市场垄断和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协议限制竞争、其他不公正交易方法、经济力过度集中等。考察各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我们还可以发现:
反垄断法既强调竞争、鼓励竞争,同时又要兼顾某些经济领域的特殊性;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又要为适度的国家宏观管理和经济干预留下必要空间。确定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时,也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如前所述,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期间难以避免的,同时也是对市场经济危害最大的是行政垄断。对所有的行政垄断行为,都应当予以规制,即所有的行政垄断行为都属于
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对应禁止的行政垄断行为,可采取定性兼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即在对行政垄断行为做出定性的基础上,列举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垄断行为。对于经济垄断行为的调整规制,则需考虑我国现实的经济状况。即一方面使经济力得到适度集中,加快发展规模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要控制特定市场的过度集中,防止出现市场垄断。另外,由于市场进入障碍和其他方面的原因,某些经营者可能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享有某些经营上的优势,如果这些经营者不注意遵守法律、公平竞争,就有可能发生限制竞争行为,对此
反垄断法也应该进行调整。概括起来,我们认为,我国的
反垄断法应当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同时,从我国国情出发,调整以几方面的内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协议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其他不公正交易方法、经济力过度集中的控制和行政垄断行为。
(四)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所谓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也称
反垄断法上的豁免行为,是指一些本应适用
反垄断法予以限制和禁止的行为,但根据法律认可或依法定程序认可,允许其合法进行而豁免对其的制裁或不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适用除外制度是
反垄断法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都有明文规定,且不断扩大适用除外的范围。适用除外既是对
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
反垄断法基本立法目的的反动。但这种修正是必要的,这主要是由
反垄断法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一方面
反垄断法维护、促进市场竞争机制,规制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一方面保护和维持一定的垄断行为,以解决过度竞争、无效竞争带来的经济效率低下,产业衰退,保证经济稳定、协调、持续的发展。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决定了我国反垄断法需要充分利用适用除外制度。当然,适用除外制度有其严格的适用要件:(1)必须属于
反垄断法应限制或禁止的行为;(2)而该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之利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之弊;(3)法律直接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
反垄断法;(4)该行为因适用除外取得了合法性。并且适用除外制度还必须以明示的法律条文形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