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法中的公平价值追求主要是通过实现社会整体效率的最大化、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而实现的。经济法意义上的公平,不再像民法那样以个体权利的保护为逻辑,而注重最终实际利益的归属。⑸如何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呢?依靠效率。效率的增进最终会给全体社会个体带来利益的增进,因而效率是最大的公平、整体的公平。经济法上分配的公平亦是如此,由于效率的提高意味着更多的产出,意味着可分配物质的增多,所以对整体而言这是真正的公平。在经济法中,公平这个价值实际上是内在化于效率价值之中的。判断公平与否的最大、最客观的标准不再是伦理、道德的抽象而是效率是否提高这一事实。在社会生产力低下、可供分配贫乏的情况下,作为价值形态的公平缺乏现实基础,公平就成为一种奢谈。
反垄断法对社会整体效率的保护恰好体现了公平价值的内容要求。实现了效率价值,公平价值才能得到最好的体现。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度架构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
反垄断法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采取分别立法还是合并立法?所谓分别立法,是指在竞争法体系中分别有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反垄断法两部并行的法律。如德国和日本。合并立法,是指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中,如匈牙利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笔者认为,我国宜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
反垄断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都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但是,两者在内容、作用上有明显的不同;而且就执法的操作性、灵活性来看,
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规范,在执法的技术、操作、灵活运用上都高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规范,所以两法应当采取分立的模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亦已决定采取分立式的立法模式。因此,在制定《
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好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在调整范围、执法机关、执法程序等方面,使二者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完善的竞争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