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之界定
(一)界定我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现实基础。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行政垄断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有产物,在现阶段占有主要地位,主要表现为横向的地区垄断和纵向的行业垄断。无论是横向的地区垄断和纵向的行业垄断,都是通过行政权力人为地建立市场壁垒、削弱或限制竞争,严重影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而经济垄断目前在我国只是“次要的或潜在的因素”,且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大力推动企业横向联合,组建企业集团,造成相关领域市场集中呈现愈来愈高的趋势。同时在世界范围内企业并购浪潮的冲击下,中国企业间的并购也呈现出方兴未艾的趋势。但这种趋势与西方国家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并不是市场经济自发的产物,企业自身垄断地位是在政府“保护伞”下所形成的。缺乏竞争的压力必然导致因循守旧、不思进取、阻滞技术的进步,最终影响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的形成。这种依靠市场和行政双重力量形成的垄断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机制,使社会资源不能优化配置,且垄断企业本身在国际市场上也不具备竞争力。现阶段,一方面行政垄断以及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经济垄断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阻碍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发展;另一方面,企业总体规模并不大,很少企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规模生产,新兴产业的发展比较稚嫩,尚不足以与国外同行业展开竞争。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之一:社会整体效益。从本质上讲,
反垄断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作为
反垄断法,它的意义决不仅仅限于维持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它还是一个现代民主国家使政治与经济各自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实现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如前所述,
反垄断法虽然都以竞争为保护对象,但保护竞争机制的目标不是为维护和促进竞争而维护和促进竞争,而是实现其他的价值目标。追求效率本来就是经济法的特点之一,作为经济法子系统的垄断法,将效率价值作为其主要追求目标是由经济法的基本属性及其作用决定的。此外,我国的经济现状以及国际经济形,也要求我国反垄断法应以效益价值为价值目标。效率(或效益)低是我国经济的普遍现象。如前所述,一方面,垄断企业的地位是由行政权力形成和维护的,企业本身缺乏效率,缺乏竞争压力,另一方面,我国经济过度分散,企业总体规模并不大,很少企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规模生产,社会资源未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效率低下。20世纪60年代,美国未应对来自日本、欧共体的挑战,将经济效益作为其
反垄断法的主要价值目标。最近十年来,不管是美国,还是欧共体在处理企业合并时,经济效率不仅成为考虑一项企业合并是否应禁止的重要标准,而且成为一项竞争政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