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进行权利分配——投票制度。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于股东众多而分散,且不同股东的股份各不相同。那么如何行使公司的这一最高权利便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个别或少数股东就有可能对其他股东的权利造成侵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防止某些股东从中滥用权利牟取私利而对其他股东不负责任,股份公司建立了“一股一票”,遵循少数股份服从多数股份,讲求权利与责任对称的投票制度。
2.公司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股份公司的产权安排中,法人财产权的拥有者——公司董事会作为全体股东所有权权益的代表,虽已成为公司的决策控制机构,但公司董事会一般并不直接从事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等执行职能,而是寻找更合适的代理人——懂得现代管理知识、具有特殊经营才能的专家——企业家(职业经理)去专门行使,于是便形成了股份公司中的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董事会作为联系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经理)的桥梁,通过参与公司重大战略决策,控制和监督经理人员的行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防止经理人员向所有者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违背股东利益的行为,是一种较为有力的约束。正如彼得·F·德鲁克(Peter.F.Drucker)所指出的:“企业机构以需要一个名为董事会的器官,以监督其高阶层管理,以为其高阶层管理提供咨询,以检讨其高价层管理的决策,以遴派其高阶层管理的人事。”[3]但是,按照德鲁克的认识,几乎所有的董事会都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三大功能(即制定决策、监督高层经理和开展公共关系活动)。“董事会的没落,几乎是本世纪以来举世共同的现象。按理说董事会是一家公司的统治机关;可是本世纪以来企业界所发生的种种灾难,几乎总是该机构的董事会直到最后才知道消息”[4]。董事会由于感受不到竞争的压力,因而最容易丧失“竞争可能性”。因此,在这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人会出现“委托问题”。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自主经营,并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其经营绩效与其收入水平和职业稳定性等密切相关。职业经理作为企业最基本、最昂贵、折旧最快而又需要经常补充的资源,在公司中的作用不可忽视,甚至在一家公司中,可以根本看不见普通员工,但是不能没有经理人。问题在于,在公司产权发生分解的情况下,经理人员作为代理人的权利的自主行事会使其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产生差异甚至冲突,会产生代理成本问题,这就需要在公司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进行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制度设计,从而使相互冲突的二者通过委托代理契约的有效施行在一定程度上取得协调和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