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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视角下的强势诉讼调解

民事检察监督视角下的强势诉讼调解


刘辉


【摘要】社会和谐政治形势的加温,使民事诉讼调解得到了强势反弹。诉讼调解的强势凸显了诉讼调解民事检察监督的弱势,由于相关立法的模糊、检法两家认识的差异,一直以来,对民事诉讼调解进行检察监督的讨论多于实践,分歧多于合作。以民事检察监督的视角,审视强势诉讼调解产生的问题点,有助于思考新时期诉讼调解民事检察监督的理性构建。
【关键词】诉讼调解;强势;民事检察
【全文】
  诉讼调解制度作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建国至上世纪八十年代前的以“调解为主”阶段、民诉法试行到正式颁布期间的“着重调解”阶段和民诉法实施后的“自愿合法调解”阶段。兴盛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民事审判改革,曾使得诉讼调解制度屡遭诟病。本世纪初,人们又开始“怀念”起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在民事诉讼领域,由于社会和谐政治形势的加温,使诉讼调解得到了强势反弹。与此同时,多元化解决纠纷的理念不断加以推广,许多地方的法院积极探索建立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的衔接机制,通过各种举措把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融合成了紧密整体。难怪有学者指出:“从我国时下的诉讼调解势态来看,我国的诉讼调解已经呈现出一种强势作为,‘着重调解’再次成为一种司法政策导向。”[1]
  诉讼调解的强势凸显了诉讼调解民事检察监督的弱势,由于相关立法的模糊、检法两家认识的差异,一直以来,对民事诉讼调解进行检察监督的讨论多于实践,分歧多于合作。我们在时下里重提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话题,从民事检察监督的视角对当前法院诉讼调解中的某些新模式予以关注和讨论,绝非否定诉讼调解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只是秉承了我们的一贯理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国家权力依法行使,促进国家和社会管理法治化之责。
  一、检察监督视角下强势诉讼调解的问题点
  笔者认为,当前诉讼调解呈强势的表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调解结案的比例已经远远超过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从近一时期媒体公布的数字看,一些在诉讼调解方面走在前列的基层法院几乎是以每年5%以上甚至10%的幅度在提高诉讼调解的结案率,调解结案率已经超过60%,个别法院甚至已经超过70%,中级法院的诉讼调解结案率也达到30%或40%以上。调解结案率、调解撤案率已经成为衡量一个法院、一名审判员工作业绩的一个“硬指标”。二是诉讼调解模式不断推陈出新。各种调解新机制、新模式被大力加以宣传推广。诉讼调解似乎已经从解决纠纷的手段上升为了民事司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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