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立法倾向上一些原则的不明确,造成保险实务操作中有难度,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例如,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是指“在保险单被如此拟制以致可以进行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单用于应向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我国《
保险法》第
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虽然该条款对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该条款规定仅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出了十分笼统和原则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造成操作难度大,损害保险人利益的问题。
(二)保险
合同法存在的问题
保险
合同法属于保险私法范畴,主要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保险
合同法存在的问题具体体现在:
1.保险利益原则在立法上不明确,过于抽象,在实践中不好把握。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我国《
保险法》条11条规定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这一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过于笼统,未体现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适用的差异性。
2.保险合同生效时间规定存在不确定性,造成实践中出现这方面问题的保险合同纠纷无从处理、随意性大。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的生效与否,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等。在保险实践上,经常出现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达成保险协议,且被保险人已经交付保险费后,却不能及时取得保险单证的现象,那么在这一段时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是否能获得保险保障,就不能准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