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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卫国


【摘要】在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规范保险行为的法律制度,却存在严重的滞后和不足,如:立法上留有空白,立法倾向上一些原则不明确等。因此,应该消除立法上的空白点,放松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转变我国保险监管模式,加快《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起草,以逐渐完善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
【关键词】保险;法律制度;保险利益原则;保险监管模式
【全文】
  1979年我国保险业恢复以来,保险业以30%以上的年平均速度快速发展和壮大,且潜力巨大。在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规范保险行为的法律制度,却存在严重滞后和不足。本文拟对我国现行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提出浅显的看法。
  一、我国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业法存在的问题
  保险业法又称保险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属于保险公法范畴,我国现行保险法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立法上留有空白,体系不完备,系统性差,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保险法律制度内容上缺少保险公司的独立审计、法定合计、信息公开披露、保险精算;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保险中介机构等方面的规定,造成了保险业监督管理的部分领域无法可依。
  2.现行的保险法律制度与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存在差距。我国的保险业在透明度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方面存在很大问题。在服务贸易领域,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我国仅有一个外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这在立法层次上显然远远不能满足《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透明度的要求。在国民待遇方面,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两个矛盾的极端:一方面,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进入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制,要求具备一定条件才有资格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在税收和资金运用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则享有超国民待遇。
  3.我国现行保险监督法律制度存在问题。首先,监管模式存在问题。我国《保险法》在立法时主要参考了美国的保险法,即以政府监管为主,而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几乎没有。而现代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模式正向放宽保险监管方面发展,放宽保险市场准入条件;放宽对保险经营活动限制,允许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之间,产、寿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其次,监管内容存在问题。(1)在保险市场准入方面。我国《保险法》在规定保险公司开业资金方面远远超过了发达国家的要求,也远远超过我国《公司法》对一般公司开业资本金要求,这使得我国保险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不平衡状况,妨碍了保险市场竞争,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2)在保险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对于控制和支配保险子公司的保险控股公司的监管,在我国保险监管中是个空白点。对于保险控股公司的监管缺位,显然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3)在保险经营监管方面,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业经营范围显然限制较为严格,规定保险业必须分业经营。而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则开始放宽限制,允许保险业混业经营。(4)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保险法监管显然过严,势必影响到保险资金的增值和保值,进而削弱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削弱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5)保险市场退出监管方面存在问题。由于目前我国涉及保险市场退出实践较少,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没有过多地显露出来。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由于保险市场主体增多,保险业竞争无疑会极为激烈和残酷。保险公司的破产也就不可能成为永远的“天方夜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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