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法官讲政治,不能以政治见解的分歧来左右自己中立的裁判立场,不能以政治上的压力来影响自己公正的裁判,不能以自己的道德偏好和政治图谋来执行法律,我们所说的法官讲政治,不是进行政治投机,不是进行政治迎合,而的是在路线方针上,在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上拥有高明的政治智慧,是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放在更大的背景下思考问题,法官讲政治,就是要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能够把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结合起来,能够坚持“三个至上”,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在事关方向、事关原则的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大局。
三、法官高超的审判效果
法官审案必须讲究高超的审判技能和审判效果。 解决纠纷是法院的基本职能,是法官的主要职责。但解决纠纷仅仅意味着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和实体上暂告终结,如果无法消除当事人在心理与精神上对抗、对立情绪,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并不一定偃旗息鼓,还有可能上诉、申诉、上访,案了事不了,官了民不了。如此,法官不仅要在程序上公开、公平地处理案件,更要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适用法律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案结事了意味着案件从审理到执行,从实体到程序的完美结束,意味着当事人与社会大众对处理的结果口服心服。
案结事了,并不是要求每个法官都成为死记硬背法律法条的教条式法官,而是能够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把案件事实与现行法律有机结合起来,在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同时,尽可能透过现象看清本质,通过充分的说理,使胜诉的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使败诉的当事人输得心服口服。所以,案结事了,法官不能把自己的思维局限在有形的法律规则中,而必须深刻领悟法律规则背后所蕴涵的法律精神,并在此基础上把握社会生活的实质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获得社会的公众认同,进而推动社会的文明发展。
法律是为民众服务的,法律不能脱节于社会,在社会转型的过度时期,人民法院要负担的责任已经不仅仅是根据法律来判定是非,更重要的就是要通过适用法律来及时化解纠纷、确保一方平安,这就要求法官不能简单地机械办案,就案办案,而必须重视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办出让当事人满意的案件,让社会接受和公众认可的案件。 法官对纠纷的解决,不应当是在法庭上为了自己的利益鼓励当事人进行过度的辩论、对峙、搏弈,而应当是围绕矛盾和冲突,尽力想法和解、化解,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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