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高明的政治智慧和高超的审判效果
田成有
【全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陆续借鉴和移植了不少西方国家的法律经验、法律制度,不可否认,西方的法治模式、法律成果对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因西法移植的水土不服而给中国法制进程所造成的窘境,法治要在中国落地生根,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践。法官必须要有高明的政治智慧和高超的审判效果。
一、法官高远的国情认识
以西方为蓝本的现代法律制度, 是建立在一套运行成本非常高昂的司法体系之上,它所倡导的是一种以城市文化为主导,崇尚的是个人主义的现代理念,这是一种严格理性主义“格式化”的运作方式,司法的启动与运行遵循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司法解决的常态更多地是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相互辩论和质证,是一种对峙博弈而非交涉合作的方式。比较来看,中国人对法律观和正义观是一种以人情为基础,以伦理为本位的法律观、正义观,我们更习惯于用自己朴素的感觉和直观的感受评价法院对纠纷的处理,人们更愿意从伦理道德、实质合理性及自身利益的角度看问题。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很多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举证能力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考虑实际的差异,法官只会用高深的法言法语、完全采用西方控辩式的庭审方式进行庭审,结果和效果是可想而知。从表面上看,我们是在追求程序正义,是在与国际接轨,然而,法庭变成了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一些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就很难受到应有的特殊保护。片面、单纯地追求“一步到庭”,强调“坐堂问案”,这虽然达到了强化法院权威的作用,但也忽视了中国特有的调解价值,有可能使一些案件被简单地“驳回”,从而引起上诉、申诉案件增多等等。
因此,简单地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致力于将西方的法律“移植”、“克隆”到中国大地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国情和实际不加考虑,对法律发展的自然演化过程、文化底蕴视而不见,甚至利用西方法律理论作武器,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这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完全按西方人的要求和模式去从事有关中国的法制建设,一步一趋地被别人牵着鼻子走,是要付出代价,没有出路的。中国是个崛起中的大国,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我们一方面要进一步地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但是,另一方面,西方“法治”毕竟产生于特定的历史传统与文化环境,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法律发展的背后,存在着制约它的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用不着非要尾着西方跑,忽略中国的国情语境,它只能使我们的法治失去中国根据、历史基础和文化前提,最终远离中国这块土地而成为空中楼阁。我们不能拔苗助长,急于求成,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民情,把目光胶着在本土上,在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上。
二、法官高明的政治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