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还可以通过案件的分析,去观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内在关系。就像梳理线团一样,找出一根根对应的线头,形成对行政法“支架性结构”的完整认识,并进而有意识地去搭建更多的、更漂亮的、更精致的“支架”。
由此,我们也能够澄清一个问题,知道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和
刑法与刑事诉讼、民法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很不一样,进而在研究方法上也自觉地摆脱诉讼程序的强烈影响,向行政法靠拢、靠拢、再靠拢,不断积攒行政法自己的语言和东西。让行政法散发出独有的魅力吧,一种让人陶醉的悠悠厚味。
这还没有完。我们还可以在个案的研究中更加关注具体问题,更加关心部门行政法的特殊问题,实现一种理论研究趣味的逐步转移。我始终有一种强烈的感觉与预期,在不久的将来,行政法学者将大量涌入部门行政法领域,部门行政法的个性将会愈发彰显。
三、重视行政法案例,还因对未来制度的憧憬。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而且,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未来的案例指导制度将会是什么样子?它和普通法上的判例有什么异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诸如此类的问题扑面而来,引起了学者的强烈关注,也刺激了新一轮的判例(法)研究热潮。据我们粗略的统计,1996年至2006年之间,
关于宪法与行政法方面的判例制度研究,论文有17篇,其中2004年之后短短的两年内的就有9篇,约占53%。[8]人们的态度却大相径庭,有激动、渴望、期盼,也有不看好。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甘文法官应邀做客清华法学院“德恒行政法论坛”时谈及,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没有选择权,无法对真正有法律意义和价值的疑难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有创新意义的判决,形成一些新的规则,所以,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前景表示出不乐观。
另外一个行政法学者赵正群教授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他说:“行政判例的数量过少,显然与我国法院的四级两审终审体制有关。这一司法体制使得最高人民法院极少直接审理案件,在极少直接审理的案件中其类型又必然有限。结果,使最高法院公布的判例在长时间以来,不得不主要采取选择编辑下级法院典型案例加以发表的作法。在增加了以‘法公布’形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判决原文以后,又使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判例,却出现了种类不一,构成形式不一,发挥拘束和指导作用也难以统一的问题。”[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