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灌输”、“填鸭”似乎并没有因为受到批判而喊停,因声讨而销声匿迹。从现今每个法学院的每门必修课的闭卷考试看,的确是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个问题。那么,如何进一步改进呢?加强案例教学,或许是一个路径。
对一个个具体鲜活而真实的案例进行思考与研究,谋划着解决之道,无疑能够加深我们对行政法理论的理解,品味出理论的精妙,领略到理论的魅力,知道理论是怎么“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同时也能够让我们从中发现某个(些)制度与理论上存在的问题,思考完善的对策。这种测试,“必须把一个漫长的活体生命挤压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程序之中,而这种挤压又是书面化的”(余秋雨语)。[5]案例研究也就成了连接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要桥梁,变成了一个逼真的演练场。“沙场秋点兵”,沾上了浓浓的书卷味。
我们可以把司法经验的积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调查案件的事实。这必须与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或者组织打交道,会受到调查方法、人际关系、具体情境等诸多变量的影响,需要积累丰富的社会经验,对人情世故的体察。二是在事实基本确定的前提下,纯粹做法律上的分析。
从某种意义上讲,前者是动态的,后者是静态的。在窗明几净的课堂上,在有限的时空内,无法与各色人物交锋,没有调查的情境,要对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进行还原、核实,简直是痴人说梦。但是,要做到后者,却不是遥不可及。在课堂上的案例分析,实际上是在操练后一个阶段的任务,是在假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楚、无需调查的前提下进行的法律上的推演。这当然也是很能够锻炼人的。
而且,加强对本国实践案例的研讨,自然有助于加深对本国问题的了解,获得真实的问题感,透彻理解法律,校正理论研究的态度、路径与方向。法律是一门实践的学科,也必然是一种地方性知识。
二、对案例的行政法分析,完全可以放到更加宏观的视野之中去操作,其意义也就更为悠长深远。我们可以仔细地考察法院是如何发展行政法的。这种具有制度效应的逐步推进,毫无疑问,是通过一个个案件的审判、一个个案件的突破来完成的。那么,法院创制规则的边际又在哪里呢?怎样保证“法院造法”是在
宪法允许的制度角色之限度内呢?又有什么样的特征呢?
在这个学术拷问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苏力语),制度是如何发展的或者应该怎样发展。我们还发现了法院是如何“通过判案发展法律”(何海波语)的,“个案促进法治”(吴革语)是如何发生的。我们就不会、也不敢轻视行政法案件,我们就会把个案之中的努力和成就看作具有“滴水穿石”的效应,会由“点”发展成“面”,会成为法治主义实践的一个重要路径,也会使得我们的理论研究不再是“不食人间烟火”,会把我们的脸更近地贴在中国实践的“黄土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