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要重视行政法案例?(代序)
余凌云
【全文】
“只有在学生们实际运用时,只有在被实际运用到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时,方法论才能被很好的理解和吸收。”[1]
“我听见的事情,我忘记。
我看见的事情,我记住。
我去做的事情,我理解。”[2]
或许,作为一本有关案件教学方面的教材,开门见山地谈眼下我们关心的这个话题,多少有点说教的味道,但却似乎是再恰当不过的了。就像很多教师在上第一堂课时都喜欢强调学习这门功课的重要性,尽管在学生们看来,颇似“老翁卖瓜”,俗套得掉渣,“老生常谈”得让人多少有些厌烦(boring),但在我看来,这却是一个完整教学体系的不可轻易逾越的、不能随意涂抹的过程。
另一方面,我也想借此机会,通过这样的自我追问,弹衣整冠,从学术上认真整理、反思已经积累的教学经验和学术研究,认真梳理一下案例(case)在行政法的实践和理论发展过程中究竟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然后,把这方面的研究发现和心得体会比较系统地传输给学生。
的确,撰写本书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案例教学,是为了探索教学方法的革新,但我却十分不情愿把自己的思考就仅仅局限在这样狭隘的境界之中。我始终坚信,案例分析的教材不能、也不会仅仅是“以案释义”,仅仅是行政法理论的脚注,永远是行政法的一个婢女,不能登堂入室。就是从行政审判的制度性效应的角度说,我们也完全有理由把案例分析教材做得更加精致一些,甚至变成为一本很有品味的学术性著作。
这也是我撰写本书时孜孜不倦地追求的一种学术境界,一个学术目标,也是让我心醉神迷的一个学术梦想。我盼望能够超越传统,把学生引领到更加广阔的思考空间;我希望能够超越自我,能够给我的学生更多的、更广阔的视野与学术内涵。我也热切希望读者们不要仅仅把本书看作是一本教材,而更多的是当作一本学术著作来看待。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重视行政法案例呢?
一、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审视、批判和反思我国法学教育的弊端。比如,方流芳教授就曾指出:“法学教育被当作真理的传授,而不是激发怀疑和批判精神的一种方法。因此,教授的任务是灌输,而不是鼓励学生怀疑现成的理论、探究理论的背景。”[3]贺卫方教授也说:“在中国近代乃至现代法律教育的学术研究谱系和实际操作谱系两者之间,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不曾间断’的理论与现实的紧张关系:一方面,研究者呼吁灵活启发式的教学;另一方面,法律教育从基本面上来看事实上总是‘规训’填鸭式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