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适用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根本要求——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
买忠香
【全文】
贯彻宽言相济的刑事政策现已成为对检察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宽言相济包涵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宽;这个宽包涵两个方面:一个是该轻则轻,第二个是该重则重。另一方面是严,包括严格和严厉两个方面。所谓严格是指在立法上、在司法上要作为犯罪来处理。所谓严厉,指在刑罚的分类适用上,该从严的一定要从严。就宽言相济政策而言,不仅仅体现在宽和严两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在宽和严之间应当保持一种均衡的关系,也就是所谓的宽言相济。”{1}笔者认为,所谓“均衡关系”实质上就是指要实现司法上的公正。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追求,公正的司法可以发挥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的作用,减少重新犯罪的发生,防止存在不良行为习惯的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公正的司法会起到法制宣传、法制教育的作用,使守法者加深对其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认识,远离违法侵权行为,“公正司法的裁决结果,有助于社会成员建立恰当的行为预期,正确地控制和选择自己的行为。”{2}如何理解公正的内涵?尤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深入人心,并成为指导我国检察、审判等各项司法工作的主导性刑事政策的新形势下,如何确保实现司法公正?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有一种观点,笔者暂称之为“底线论”:“底线是一个比喻的说法,就是司法办案要具有的最起码的程序标准。”“没有底线的个别司法现象之根本原因,是由于司法制度设计中存在不公正之处。”“司法公正者,非法院乃司法制度设计公正者也”。{3}此种观点将司法公正的希望寄予司法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公正实质上有两层涵义,一是程序公正,二是实体公正。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体制对程序的权力制约功能重视不够,程序的公正性受到轻视或忽视,这突出表现在:程序独立性受损;程序民主性有缺;程序控权性失灵;程序平等性失衡;程序公平性受限;程序科学性不足”。{4}此种观点则寄希望于程序上的公正。而西方现代法律正义论,有着多种流派,如“相对正义论,认为立法的正义无法确定,而适用法律中的正义相对的讲还是客观存在的;社会正义论,认为正义虽然可以形容不同的对象,有多种含义,但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可能是最基本的;形式正义论,认为所谓的形式正义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人,就是同一基本范畴的人都应受到同等待遇的活动原则,形式正义要求执行法律和制度时应当平等适用于属于他们所规定的各种各样的人;程序正义论,该学说认为,程序正义是法律所固有的,检验司法活动公正与否的标准,它支配着审判的全过程。较之形式正义论它又更加强调司法过程的正义问题”。{5}最近,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倾向,他们认为,过去适用法律只讲严格执法,只强调了严的一面,现在应该特别强调宽的一面,法律代表着严,因此,强调办案除了要合法,而且要符合情理,并且将情理视为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将所谓的情理放在了不适当的位置。笔者认为:准确适用法律是体现法之价值,实现司法公正,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的根本途径,也是公平正义的最根本要求,过分强调“情理”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