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的角度看,政府职能转变是有进有退,即市场能办好的事就由市场去办,市场办不好的事政府不但要管而且必须管好。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21]。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继续改善宏观调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提出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加强对区域发展的协调和指导,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有效发挥中部地区综合优势,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快改革发展,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鼓励东部有条件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22]。而党的十七大也强调,要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要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宏观调控水平[23]。这表明,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政府的经济职能不仅不会弱化,反而会加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强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城乡协调发展,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也无不体现了政府在其中的主导作用,而这种主导作用,又是通过加强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来实现的。这无疑给经济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以上分析表明,国家干预与政府职能转变互为依存,政府的有效干预必然要求政府职能转变,同时,政府职能转变又必须以法治为前提,以防止职能变迁中权力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干预理论与政府职能转变并不矛盾,相反有利于推动一个理性政府的职能朝着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方向转变。
【注释】作者简介:李昌麒(1936—),男,重庆潼南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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