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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

  自由对于法律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西塞罗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15]。洛克认为“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16]。在马克思那里“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因此,追求自由是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最为重要的法理念之一。如果将自由置放在经济法这一特定语境中考量,它应当表现为“经济自由”。作为经济自由“意味着经济主体意志与行为的协调与合一,意味着市场空间的交易泛度扩大与成本低廉;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中,自由意味着市场主体间自主意志的相互尊重,意味着政府管制的交易禁区范围缩小”[17]。经济自由对于市场机制的高效发挥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应当是辩证统一的范畴。然而遗憾的是有人往往仅从字面上来解读自由与干预,甚至将这种解读推向了极至,他们更多地看到的是经济法对自由的限制,甚至将“经济法是限制经济自由之法”的命题理解为对自由的取消。事实上,限制自由并不包含取消自由,仅仅是对自由不当行使的一种约束。 
  在我们看来,对干预的这一误解根源在于对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对“干预”反对而衍生的误解。人们通常认为,古典经济学家是以强调无限制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和反对国家干预而著称的。然而,事实上古典经济学派所反对的政府“干涉”或“干预”,仅指政府对一般性法律规则所保护的私域的侵犯,并不主张政府永远不得考虑或不得关注经济问题,实施普通法的一般性规则当然不能被视为是政府所实施的干预[18]279—280。换言之,古典经济学派所反对的政府干预是指政府对法律所保护的私域权利,尤其是私人财产的侵害,这种侵害才是对自由的限制。由此可以认为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对经济关系实施某种干预与自由并不必然存在冲突。因为“经济活动的自由,原本意指法治下的自由,而不是说完全不要政府的行动”[18]279。亚当•斯密本人也强调政府必须“建立并维持某些共同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即国家干预中的公共物品的提供。所以,古典经济学派的论点也绝非有人所理解的那种完全自由放任的论点,他们的论点从来不是反国家或无政府主义的,他们的论点既阐明了国家的恰当功能,也说明了国家行动的限度[18]69。我们注意到,哈耶克还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干预的正当性以及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内在逻辑关联性,他指出“在我们看来,重要的是政府活动的质,而不是量。一个功效显著的市场经济,乃是以国家采取某些行动为前提的;有一些政府行动对于增进市场经济的作用而言,极有助益;而且市场经济还能容忍更多的政府行动,只要它们是符合有效市场的行动。但是对于那些与自由制度赖以为基础的原则相冲突的政府行动,必须加以完全排除,否则自由制度将无从运行”[18],我们还注意到,作为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虽然强调国家调节和干预经济生活,但整个干预理论仍然是以维护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为基本前提的”[19]。以上表明,无论是经济自由主义还是国家干预主义,都在一定程度上从辩证统一的角度来认知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虽然上述思想是从西方市场经济体制的立场出发来揭示自由和干预的关系,但是各国的历史往往又有许多惊人的相似,这些认识及其实践对于我们把握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关系,仍然具有启发意义。因此在现实的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明确强调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辩证统一。在经济法的语境中,国家干预是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干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自由进行某些限制,但限制只是手段,维护整个市场竞争自由才是目的。正如反垄断法,虽然从表象上看它干预了某些企业的自由,但这种干预与其说是对自由企业体制本身进行限制,还不如说是用来扩大企业在市场上的总体自由[20]。 
  (四)国家干预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已确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当与国际经济一体化和自由化的潮流相一致,政府职能改革的方向应当是淡出政府作用并与管制脱钩。让市场机制有更多发挥作用的空间,从而认为强调国家干预就意味着国家权力的扩张,这与时代潮流是相违背的。这种逻辑推理恐怕也值得推敲。 
  从理论上讲,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并不是根本对立的,我们所坚持的国家干预只能是尊重市场机制的干预,这种干预不但不会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相反是要促进市场机制作用更有效的发挥。事实上,中国正在推行的政府职能转变,其总的思路是从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由神秘政府转向阳光政府、由任性政府转向诚信政府、由权力政府转向责任政府、由管制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由主要依靠政策手段治理的政府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治理的政府。而这种转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具有与生俱来的干预责任。完善这种干预责任,不能不是一个对人民负责的政府所应当采取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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