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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

  国家干预之所以是尊重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源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其一,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正是因为市场机制有其不可避免的市场失灵,而且它自身又无力克服,才产生国家干预的需要。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教授所讲,市场失灵为政府进行某种形式的干预提供了空间,或者说,凡是市场可能失灵的地方,都是政府应当监管干预的地方。其二,推动市场经济机制的高效率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国家干预的目的不是要取代市场,而是要排除市场失灵为市场机制高效运转而设置的障碍,使市场机制发挥其最大功用。其三,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这里要指出的是经济法的“需要国家干预说”不同于“单向的国家干预论”,它所强调的是市场与国家间的双向互动制衡关系,国家干预市场,市场也干预国家,因为国家在干预过程中可能出现过度干预、负效干预的现象,而对这种现象的遏制,最终力量只能是依据市场要求的经济法律规范。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需要国家干预说”才将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定位于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并指出,成功的干预是指在充分发挥市场优势的基础上的干预[11],“这种干预必须建立在对市场尊重的基础之上,任何背离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干预,只能阻碍乃至破坏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11]。 
  有一种观点虽然承认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但并不承认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在中国存在的意义,其中一个主要理由是:中国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的前提下,是谈不上国家干预的,国家干预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之后才有用武之地。这种认识值得进一步研究,因为只要存在市场机制,不论其是否完善就一定会发生市场失灵并产生国家干预的需求,甚至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市场失灵可能会表现得更严重。此外,评判一种理论是否有生命力不仅仅在于它对现实生活的解释,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必须对现实的将来发展有一定的超前的导引性。对体制转型期的中国而言,国家干预理论所蕴含的超前性恰恰能给经济立法以指导,并通过立法来促进、规范和引导转型时期的经济朝着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向发展。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加入本身就已经表明中国进入了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行列,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干预理论显然还具有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意义。 
  (二)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有机结合的干预 
  国家干预只是国家经济职能的一种特殊表现,或者说它是属于国家职能的范畴,不应当把它等同于国家权力的滥用。那些认为一提国家干预就意味着国家权力不受限制的认识主要是没有区分国家权力和国家职能这一组概念。国家权力是国家的重要属性,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机器实现阶级统治的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通常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国家职能主要涉及的是国家的动态活动即国家是干什么的这一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国家职能是指国家活动的基本领域和活动,通常可以分为政治、经济和社会职能。国家权力和国家职能并没有正相关的关系。也许一个国家的国家权力极大,但它的国家职能范围是非常小的;相反,也可能一个国家的国家权力极小,但它的国家职能却可能较为完备。经济法理论强调国家干预是对国家经济职能的一种完善,并不必然带来国家权力的滥用;相反,现代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是建立在对国家的有限理性这一哲学认识基础之上的[12],即认识到国家对经济干预,主要是通过政府去实现的,而政府作为一个有限政府,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因此国家在实施干预的时候,一方面需要授权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同时又要对政府本身进行干预,以限制其权力的滥用。事实上干预论所主张的国家干预是有严格边界的,即“凡是市场能有效运行之处,就没有经济法存在的空间;凡是有经济法不能克服市场缺陷之情形,就没有经济法运作之余地;凡是存在经济法克服市场缺陷不经济之情形,也没有经济法存在之必要”[13]。因此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有机结合的干预,它既包括了授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又包括了对政府干预行为的干预,即“双重干预”。 
  如果理解了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相结合的干预,我们就不会得出国家干预理论是国家主义的结论。众所周知,国家主义有两个特征:一是国家权力至上,不受任何限制。托马斯•霍布斯就主张主权者的权力是至高的,不受任何权力的限制。中国有学者也指出国家主义是指以国家权力为核心、以“权力至上”为价值基础的一种普遍存在于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内的观念体系[14]。二是其哲学基础是国家的完全理性。国家主义的重要哲学基础是黑格尔的思想,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国家的根据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力量,国家甚至就是行进在地上的神,神当然是全知全能,具有完全理性的。现代经济法所主张的国家干预不仅不主张国家权力的膨胀,反而主张对权力进行限制,其哲学思想则是国家的有限理性,因此以国家干预为理论基础的经济法不会走向国家主义的道路,相反,如果国家放弃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那才是一种危险的倾向。 
  (三)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是辩证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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