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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

  伴随着新自由主义的传播,1990年世界银行的一位经济学家约翰•威廉逊提出了“华盛顿共识”,其中心思想是尽力减少政府在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让市场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主导作用。2004年美国高盛公司高级顾问乔舒亚•库珀•雷默又提出了“北京共识”的概念,他认为“中国的发展模式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需要、寻求公正与高质增长的发展途径”[6],他把这种发展途径定义为“艰苦努力、主动创新和大胆试验;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循序渐进、积聚能量”[6]。乔舒亚所揭示的中国模式或者“北京共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通过国家的作用,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的体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经济体制。对于应当怎样评价“华盛顿共识”和“北京共识”,人们有着不同的看法。
  这里需要重视的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对“华盛顿共识”的评价,他明确指出:华盛顿共识遗漏了影响经济发展的一些极其重要的因素,似乎只要实行私有化和自由化,市场就会自动解决经济发展的一切问题。华盛顿共识既不提政府的作用,又不提促进竞争、提高人力资本和加速技术进步,“往好里说,它是不完全的;往坏里说,它是误导的”[7]。巴西里约热内卢州联邦大学教授特奥东洛•多斯桑托斯2005年9月15日在墨西哥《宇宙报》上发表了《北京共识》一文,他认为中国的成功缘于没有参加“华盛顿共识”的经济框架,缘于有着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强有力的国家干预、鼓励技术创新的工业政策,强有力的教育政策和人力资源政策[8]。我们还看到,联合国贸易和发展机构呼吁穷国政府多一些干预,像中国那样加强它们的经济。因而,在前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素帕猜•巴尼巴滴的指导下,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主张在外汇市场、利率、贸易、资本流动和收入支持等方面给政府更多的干预余地[9]。 
  这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国际政要以及国际舆论对中国政府在今年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联合国副秘书长沙祖康表示,四川地震灾情发生后,中国政府在第一时间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进行救灾,充分展现了一个以人为本的高效政府形象[10]。 
  围绕着“华盛顿共识”、“中国模式”或者“北京共识”的讨论,引起了笔者对林毅夫教授为什么出任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兼副行长的思考。林毅夫教授之所以为世界银行所选择,除了他的中国背景、学术造诣、人格魅力之外,其中一个很重要原因在于他对国家的作用、经济的转型、地区的发展、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农村经济等问题的独特认识。 
  六、完善国家干预的运行机制 
  现代经济法是指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而存在的经济法形态。这个阶段的经济法为什么能够存在并发展,其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但是,考察现今主要的经济法观点,几乎都蕴含着国家运用经济法的形式介入或者干预社会生活这一质的规定性,所不同的只是提法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需要干预应当成为经济法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但是笔者也注意到这一前行路径并不为所有学者所选择。不同的认识主要有:(1)国家干预并非经济法的特定范畴,不止经济法强调国家干预,其他所有法律部门都是国家运用公权制定的,都体现了国家干预;(2)强调国家干预实际上是国家主义在经济法中的体现;(3)强调国家干预就意味着国家权力的扩张,这与中国政府正在进行的职能改革是背道而驰的;(4)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是完全对立的,不符合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5)国家干预是古典市场经济论的一部分,与现代市场经济不符;(6)国家干预理论只适合已经建成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而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国家干预理论是不成立的。总之,他们认为国家干预是一个危险的理论。以上种种观点的提出都表明,中国经济法的志士同仁们,都在殚精竭虑地揭示经济法的真谛,是可喜可贺的,也是中国经济法走向繁荣的一个生动表现。考虑到国家干预论为许多学者所赞同,同时,在实践上中国立法机关也颁布了许多体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和法规,所以有必要对国家干预作出进一步思考。纵观持干预论的学者的全部论述,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就是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对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作出这一界定的内在逻辑是: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市场机制是迄今为止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但市场机制并非总是高效率,相反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使市场运行的结果呈现出明显的配置上的非效率和分配上的非公平性,而市场自身又无法克服市场失灵,这就必然产生对外力介入的需求,国家也就因此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介入主体,乘虚而入进行干预,而干预的基本法律形式就是现代经济法。简言之,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因此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去认识和完善现代经济法所指的国家干预。 
  (一)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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