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

  最后,在笔者的论证体系中,是把社会分配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系统来对待的,尽管中国现在尚未颁布专门的社会分配方面的法律,但是,前面所谈到的《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劳动法》等都是与社会分配相关的,甚至是直接调整分配关系的。在这之外,国家还通过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城市居民合作医疗政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政策、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等调整城市与农村的社会分配关系。以上无论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国家干预制度,还是以政策的形式确立的国家干预措施,无不体现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干预。当然,也要看到,国家所实施的干预措施都是基于当时的需要或者说只适于当时的情况。随着情况的变化,国家干预的方面、干预的程度、干预的手段也可能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究竟是朝着加大干预的方向发展,还是朝着减少干预的方向发展,很难有一个确定的预期,应当由国家“相机抉择”。但是,从总体上讲,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作用的有效发挥,国家干预应当朝着逐步减少的方向发展,尤其是要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当然,也并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加强或者加大干预。
  四、国人受益于国家干预的实证考察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里,在经济高度集中的体制下,国人可以说是受尽了“干预之苦”,以至于现在总是不愿意去面对干预。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对过去的干预至今仍然心有余悸,二是我们至今仍然没有完全走出全面干预的藩篱,因为有的干预措施不仅没有给人民带来福祉,反而对人民造成了某种伤害。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实事求是地看待中国曾经采取的一些干预措施。从总体上讲,中国过去所采取的干预措施,主要是宏观调控措施,它是有效、有益和成功的,大多数人都可以从这些干预中得到益处。尽管在多变的国内和国际形势下,中国在过去的干预中也存在着某种不成功的干预,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国家干预的成效或者拒绝国家干预。撇开因实施经济法而获得的干预益处,仅就中国近十几年所面临的重大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干预措施来探讨我们所能感受到的国家干预。
  (一)从常规的宏观调控中所能感受到的国家干预
  1992年十四大以来,中国一共经历了三次宏观调控:一是1993年至1996年的宏观调控。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中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房地产热、开发区热、集资热、股票热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的急剧增长,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和资金的全面紧缺,使通货膨胀转向通货飞涨。为了遏制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日益加剧的势头,国家采取了包括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加强和稳定农业基础、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快增长、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等在内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经过三年左右的时间,有效地抑制了过快增长的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价格涨幅显著回落,国民经济呈现出“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势头,成功实现了经济的“软着陆”。二是1998年至2002年的宏观调控。由于前一阶段宏观调控、体制转轨的成效,再加上1997年东南亚爆发的严重经济危机和1998年中国遭遇的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以及中国经济的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国内商品供求逐步开始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有效需求不足成了影响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经济增幅出现了回落的势头,中国又出现了明显的通货紧缩。面对这种情况,国家由过去“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转向了旨在“扩大内需”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采取了包括增发国债、扩大政府支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取消贷款规模限额管理、灵活运用利率手段、适当增加中低收入阶层居民的收入等在内的宏观调控政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群众的消费水平,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购房、购车、旅游等消费热潮。三是2003年以来的宏观调控。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经济运行中又出现了一些不稳定、不健康因素,主要表现为投资增长势头过猛乃至过剩、通货膨胀压力日渐加剧、土地征收失控、社会分配不公日益突出等。面对这些问题,国家加强和改善了宏观调控决策,在实施总量调控的同时,注重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力求做到松紧适度,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从2007年开始,中国经济增长又出现了增长偏快和结构性的通货膨胀的趋势。为了防止全面性的通货膨胀,国家采取了包括增加市场投放、加大农业生产扶持力度、加强市场和价格监管、保障成品油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等在内的一系列措施,同时国家还启动了对粮、油、肉、蛋、奶、液化气等重要商品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从而保证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基本稳定和市场的正常供应,安定了人们的生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