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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

  伟大哲人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一个人对一切事物不论是对国家还是对别的什么,思考到它们最初的成长和起源,就能对它们获得明确的概念。[1]”这就是人们通常所遵循的研究问题的科学方法,即历史的研究方法,因为现实往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就国家干预而言,现实的干预是历史干预的延伸和发展,认识现实干预就要从认识历史干预开始。如果回望一下历史,就不难发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无论是作为一种经济事实还是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绝不是近代以来才出现的,而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所不同的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以及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国家干预的范围、方式、目标和价值取向有所不同而已。笔者曾经借鉴一些研究材料,把国家对经济实行的干预,从总体上归纳为以下五个阶段[2]。
  一是国家对经济的原始干预阶段。这个阶段出现于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存续期间。在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国家为了维持其生存,就必然要对经济生活进行强烈的干预。当然,这种干预与我们现在所谓的干预有着本质的不同,即那时的干预其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人身的奴役和压迫,对他们财产的侵犯和剥夺,其手段也往往是暴力和残酷的。但是,正是有了这种干预,才形成了使古代社会赖以存在和进化的经济基础。
  二是国家对经济的积极干预阶段。这个阶段出现于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也即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干预是以代表商业资产利益而形成的“重商主义”的经济学说和改革体系为指导的。当时处于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的理论家和执政者们认识到,如果不靠国家干预的力量,要使商业资产阶级在与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较量中逐步壮大的话,那将是一个十分缓慢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就不得不利用国家权力,通过颁布法律形成有利于巩固资产阶级政权的物质基础及其生产方式。为此,他们围绕着形成至关重要的有利于自己的土地关系、贸易关系、劳资关系和产业关系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与原始干预一个很大的不同,是这种干预最终完成了使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封建主义生产方式向推动生产力发展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变。
  三是国家对经济的消极干预阶段。这个阶段出现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历史进入19世纪以后,西欧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凭借残酷的原始积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产阶级政权业已巩固,因此,原始积累时期所采取的重商主义政策和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及过多的国家干预已经成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从而要求建立一种比较自由的社会经济结构。这一时期出现了商业资本开始向工业资本转变以及工业资本家力图冲破重商主义为扩大市场、增强个人和社会利益而设置种种障碍的情形。在这种背景下,斯密“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应运而生,并很快征服了整个欧洲,由此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在斯密“自由放任”经济思想的指引下,以体现“自私的动机、私有的企业、竞争的市场”的私法制度得到了充分发展。但是也要看到,即便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我们也没有看到有哪一个国家的经济是在政府全然不作为的情况下获得发展的。
  四是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阶段。这个阶段出现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完成了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为了适应发展垄断经济的需要,一些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家们,开始注意到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理论,已经不能用来解决垄断形成后的经济现实,必然要寻找一种新的理论、政策和立法措施,解决由于垄断而加剧的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二战以后,无论是战胜国还是战败国,都希望在经历了一场战争之后,使本国的经济有所恢复和获得更大的发展,于是垄断资产阶级和国家机构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为依据,一方面废除了在战争时期以战争为目的的经济统制法,另一方面又制定了一系列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用以组织和管理生产、干预劳动、控制资源、调节商品货币关系、控制市场、左右消费等,最终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五是国家对经济的混合干预阶段。混合干预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克服完全的自由放任主义经济和完全的国家干预主义经济必然导致的各自缺陷而出现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中期,由于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矛盾的长期积累,资本主义再次暴发了诸如经济危机、能源危机、信用危机等多种并发性的经济危机,从而在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又出现了经济衰退、失业增多和以通货膨胀为特征的“停滞膨胀”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一些年轻的经济学家,对凯恩斯主义提出了全面挑战,出现了把经济分析的重点放在供给方面的“供给学派”。在这一学派的影响下,当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了“看得见的手”(国家之手)与“看不见的手”(市场之手)同时发挥作用的“混合经济模式”。
  历史地看,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学理论,之所以为那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纳,都是因为这种主张在当政者看来是符合这个国家经济发展要求的。一旦被采纳的理论不能解决社会的经济问题,或者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原来的理论就会时过境迁,而被一种新的理论所代替。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必对以前出现的经济学和法学理论作过多贬责。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假若没有重商主义的经济理论和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就不可能最终完成;而原始积累以后,假若没有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经济理论作指导和民法作用的充分发挥,资本主义经济就可能窒息在国家集权的“襁褓”中;当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资本主义空前经济危机后,假若没有凯恩斯的国家全面干预理论,资本主义制度也就可能走到尽头;当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痼疾”的时候,假若没有供给学派及相应的既体现国家干预又体现企业自由经营的经济立法的出现,资本主义还可能处在极端的“自由放任主义”或“国家干预主义”的选择之中;假如没有制度经济学以及后来的制度法理学的推动,资本主义各国各项制度的法制化和完善就不会进一步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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