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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权纵向配置的规范分析

  值得关注的是,2002年11月19日台湾地区通过了《地方税法通则》和《规费法》,对于与地方财政关系最为密切的“税”及“非税公课”,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对于地方税的立法权限分配,该法仍认为应由“中央”来行使立法权,各级地方政府仅得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弹性调整。这种做法对地方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本渠道进行法律规制,自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27]应该可以作为我们的参考。
  5、清理同宪法相抵触的税权划分规定,通过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的形式保障地方税权的实现
  我国已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列入宪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首先从国家机关的立法规范化做起。由于政治、经济和历史的原因,过去我国在税权划分方面制定的一些带有法律性质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同宪法精神相抵触。 [28]例如,国务院1993年第85号文件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国发[1993]90号文件规定,中央税和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立法权集中在中央,按照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上述国务院立法权事项的规定显然违背了宪法的原则精神。同时国发[1993]85号和90号文件规定的内容也不一致,前者包括共享税,后者不包括共享税,前者包括所有的地方税,后者只包括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至于地方政府制定的同宪法精神不符的文件更是屡见不鲜。根据以上情况,当务之急是要对税权划分方面的有关规定加以清理,凡同宪法相抵触的,应予以废止,同时,考虑到现在在税收立法权方面既存在中央集权过多问题,也存在地方滥用权力问题,因此尽早在宪法或国家基本法律中对各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限和原则加以规定。
  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其理想效果在于,使地方政府拥有根据当地公众的公共品需求取得适当来源和数量的税收收入、提供适当种类和数量公共品的能力。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许多税收与公共品的不同组合,使得偏好不同的公共品消费者可以通过自由迁徙来满足自身的需要,能渐次形成了地方政府之间公共品供给的竞争形态,促使地方政府改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效率。但是,上述税收立法权分权的理由实际都隐含了一个假设,即政府是无自身利益的单一整体,以追求全国(或当地)的福利最大化为最终目标。而事实上,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是由众多部门和官员组成的组织,各部门和官员都有自身利益,而他们也是理性的,也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9]因此,为了通过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税收立法权的合理划分而实现福利最大化,应当有必要的民主机制和法律制度作保障。
  总之,从市场经济的要求来看,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有效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正常运转必须有健全的法律保障。 [30]当前,我国的税法存在着立法层次低、税收立法权行政化的趋势,针对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特别是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有待完善的现状,我们必须加快立法进程,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统帅和指导的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相互协调、便于操作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就地方政府对税收应有的立法权、解释权、征收权、管理权、税收调整权、税收减免权以及税务稽查、司法、监督管理等权限,运用法律形式使之固定化、规范化,以明确地方财权,确保地方利益。
  
【注释】作者简介:朱丘祥,男,法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法、公法、法理等。

刘剑文,熊伟:《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熊英:《地方税收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刘隆亨:《论制定税收基本法的若干重大问题》,《法学家》2004年第5期。
赵云旗:《完善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的思考》,《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第66期。
李炜光:《公共财政的宪政思维》,《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
转引自梁朋:《中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目标与路径》,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0页。
翟继光:《税收立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载于《财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项怀诚:《中国财政体制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87页。
赵云旗:《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6页。
高培勇:《中国税费改革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
中国税务学会税权划分问题课题组:《关于税权划分问题的研究》,《税务研究》2001年第3期。
许善达等:《中国税权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年版第143页。
孙开、彭健:《财政管理体制创新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页。
熊英:《地方税收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页。
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
刘隆亨:《论制定税收基本法的若干重大问题》,《法学家》,2004年第5期。
靳东升:《依法治税——中央与地方税权关系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刘剑文:《关于我国税收立宪的建议》,《法学杂志》,2004年第1期。
张千帆等著:《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郑永年等:《论中央地方关系——中国制度转型中的一个轴心问题》,《当代中国研究》1994年第6期。
孙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理论及对中国的体制改革评析》,载于刘溶沧:《中国财政理论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89-90页。
刘剑文,熊伟:《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贾康:《政府层级、事权、支出与税收安排的思路》,中国改革论坛2005年9月14日。
刘隆亨:《论制定税收基本法的若干重大问题》,《法学家》,2004年第5期。
田成有:《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页。
赵云旗:《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2页。
参见黄俊杰:《地方税法通则之立法评估》;陈爱娥:《规费法评介》,载《台湾本土法学》第42期,第223页以下。
刘剑文:《关于我国税收立宪的建议》,《法学杂志》,2004年第1期。
李凤荣:《我国税权划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财经月刊》2006年第1期。
贾康、白景明:《县乡财政解困与财政体制创新》,2004年2月5日《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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