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历史哲学和类型学范式在中国法学批判中的运用——方法论视角下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进行这种全方位的“由内及外”的批判并非易事,它不仅建立在对过去26年中国法学发展的高度把握之上,而且具有引领学术发展的眼光和能力。
  二、历史哲学范式
  邓正来先生将“范式”作为他批判中国法学的分析概念,{6}并对过去26年里在对中国法学产生重大影响的 “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等统归在“现代化范式”之下进行了批判。我们认为,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邓正来先生对1978年至今26年中的中国法学这一知识系统进行的“由内及外”的批判运用的是历史哲学和类型学范式。
  “‘历史哲学’这一名称是伏尔泰在十八世纪创造的,他的意思只不过是批判的或科学的历史,是历史学家用以决定自己想法的一种历史思维的类型,而不时重复自己在古书中所找到的故事。黑格尔和十八世纪末的其他作家也采用了这一名称;但是他们赋予它另一种不同的意义,把它看作仅仅是指通史或世界史。在十九世纪的某些实证主义者那里可以找到这个词语的第三种用法;对他们来说,历史哲学乃是发现支配各种事物过程的一般规律。”{7}美国社会学法学创始人庞德认为,历史哲学的研究方法“是19世纪得到论者承认的三种方法(亦即分析方法、哲理方法和历史方法)中最后一种以科学方式研究某一种特定法律体系的方法。”{8}这种方法主要是考察某一法律体系及其制度、准则和法律律令的历史起源和沿革,追溯法律的往昔以昭示当今法律的原理。在历史发展的材料的基础上组合起司法和行政诉讼的权威材料。它假定那种最终成为特定时空之权威性法律材料的发展具有一种连续性。{9}在黑格尔看来,“‘历史哲学’只不过是历史的思想考察罢了”,{10}黑格尔坚持历史起点与逻辑起点一致性的原则,认为“哲学用以观察历史的惟一的‘思想’便是‘理性’这个简单的概念。‘理性’是世界的主宰,世界历史因此是一种合理的过程。”{11}
  运用历史哲学范式研究法学问题,是指把法学的发展当成一种自然历史过程的认识工具,把握法学发展的起点、运行过程和终点。当然无论是起点还是终点都是逻辑和历史一致的产物,都是一种理论的预设。
  不管人们是否愿意,任何社会科学问题的研究都有历史起点,只是有时人们没有发现,有的发现了又不承认。科学研究的历史起点不同于事件或事物本身的起点。柯林武德研究近代欧洲的历史观念是从公元前2500左右的早期美索不达米亚的历史学开始的。{12}而梅因在研究古代法时,强调应深入原始社会研究法的起源,“应该从最简单的社会形式开始,并且越接近其原始条件的一个状态越好。”{13}邓正来先生在研究中国法学的发展时,设定的历史起点是1978年。[3]{3}他说:“自1978年改革开放始,中国在重新进入世界结构的同时启动了认识和实践中国法制之全面建设的历史进程。26年的努力使中国不仅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而且在法学研究方面也取得了诸多重大的成就。”{14}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