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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学校教师双重法律身份之定位及意义

【注释】作者简介:程武龙,男,1976年出生,吉林大学法学院2004级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2002年首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中级职称,科级。现就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任经理职务,此前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任中级法律顾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任法务经理,并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案件处借调工作。目前已在《银行业法制年度报告(2004)》(法律出版社)、《银行法律与业务》(中信出版社)、《法学微言》(吉林人民出版社)、《银行法律风险控制典型案例分析》(法律出版社)、国际经济法网(http://www.intereconomiclaw.com)、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http://www.cnlsslaw.com)、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http://www.economiclaws.cn)、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http://www.ccelaws.com)、三农三法网(http://www.3n3f.cn)及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chinalawinfo.com)等书籍、网站上发表文章十余篇。

学校有公立与私立之分,相应的教师也有公立学校教师与私立学校教师之分,由于私立学校教师与学校间一般认为属于纯粹的劳动关系,因此本文不对其进行探讨。本文中出现的教师称谓,如不作特殊说明,仅指公立学校教师而言。
侯志翔:《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劳动基本权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法教分处政治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黄锦堂,中华民国九十一年,第26-45页。
本文认为,专业人员身分不具有特别的法律意义,比如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具有专业人员身分,但其并不因此而享有特殊权利,承担特殊义务。因此,实际关于教师法律身分的探讨一般集中在劳动者身分和公务员身分两个方面。
劳动者是一个难于界定的法学概念,其既有学科间的不同涵义,也有法学领域内的不同定义,比如宪法学上的劳动者范围较宽,而劳动法学上的劳动者范围较窄,本文中的劳动者,如不作特殊说明,特指劳动法学意义上的劳动者而言。
侯志翔:《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劳动基本权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法教分处政治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黄锦堂,中华民国九十一年,第27-28页。
参见郑惠娟:《我国教师身分保障之研究》,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纪俊臣,2004年7月,第32-33页。
参见郑惠娟:《我国教师身分保障之研究》,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纪俊臣,2004年7月,第36-37页。
转引自郑惠娟:《我国教师身分保障之研究》,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纪俊臣,2004年7月,第37页。
转引自郑惠娟:《我国教师身分保障之研究》,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纪俊臣,2004年7月,第38页。
侯志翔:《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劳动基本权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法教分处政治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黄锦堂,中华民国九十一年,第28页。
吴清山、林天祐:《教师劳动三权》,载《教育研究月刊》,第103期,第151页;侯志翔:《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劳动基本权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法教分处政治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黄锦堂,中华民国九十一年,第28页。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0204。
董保城:《法理审度教师劳动三权》,载《国政分析》,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董保城:《法理审度教师劳动三权》,载《国政分析》,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郑惠娟:《我国教师身分保障之研究》,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纪俊臣,2004年7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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