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犯罪动机的突发性。青少年心理发育不成熟,占有欲强、好激动、肚量小、自控能力差。往往因为一句话、一件不顺心的事,就临时起意,盲目动手而为之。如:2000年3月18日,被告人陈健林、袁利春等5人在新罗区西城一美容厅内与随后而来的陈朝祥等人争风吃醋,仅一句粗话,陈健林、袁利春等人就用马刀将陈朝辉当场砍死。
三、既然已经知道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特点,那么应当如何去遏止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呢?我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社会风气的净化,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等不良现象,为孩子的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2、做好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给予孩子足够的关心和培养,使他们养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3、对于已经犯罪的青少年,在给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应该以教育为主,因为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犯罪意识还没有深化,一般恶习不深,而且作案后一般有具结悔改的心理。社会也应该给予这些孩子足够的关心。
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此增加对未成年人的威慑力。
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社会上对此众说纷纭,反对者普遍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教育和挽救为主,而不是动用刑罚,过早的让未成年人尝到牢狱之苦,这不利于青少年未来的发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而且这种观念与当今世界刑罚轻缓化、非刑罚化国际潮流格格不入,与人道主义精神不符。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刑罚是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而预防和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其实也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在推卸责任。其次,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并不能起到很好成效。刑罚预防犯罪功能有两种,一是特殊预防,防止其本人再危害社会,二是一般预防,警告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送未成年人进监狱,易产生交叉感染,并不利于其改造,特殊预防成效并不大。而对于其他未成年人而言,其犯罪成因复杂,社会阅历肤浅,刑罚对其有多大震慑效果,一般预防能产生多大奏效,也是值得怀疑。
在这个问题上,我个人是十分赞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首先,我们不能否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确实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方法。但这个方法要不要呢?我觉得是有必要要的。我在上文也阐述了当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这些问题不是短时间就能解决的,所以我们需要一个在根本问题解决之前减轻伤痛的东西,在最短的时间内遏止住青少年犯罪的势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值得考虑的。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有其可行性?从纵向上看,在古代中国,秦朝法律以身高作为成年标志,大约低于六尺五寸为未成年人,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唐律规定以7岁、10 岁、15岁为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不同年龄,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从横向上看,在当代西方各国,英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不满10周岁、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和已满14周岁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处罚,美国一些州也可以在成人法庭审判10周岁的少年犯。也就是说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低年龄段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都是存在的,所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可行的。最后,也是最重要一个原因,刑法最初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14周岁,16周岁,这个标准是和当时未成年人心智,生理的发育状况相适应的,然而由于营养等多种原因,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据测算,发育年龄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至3年,如果再适用原来的标准,就会放纵了一部分犯罪,使刑法的威慑作用打了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