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即经济补偿的2倍)的计算年限到底包不包括劳动者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基本上都是以2008年1月1日作为分界线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之后的工作年限才按照经济补偿2倍的标准,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对既往无溯及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令大多数人出乎意料的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这样用人单位违法解雇的成本直线上升。
3、裁员也适用 “代通知金”吗
所谓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金钱。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裁员程序中并无“代通知金”的要求,因此,申诉人要求支付“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
(三)、关于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及追溯年限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通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如不能证明的往往会承担不利后果。而对于劳动者离职后追索加班工资的年限,目前绝大多数省市的司法实践一般均支持2年。本案中公司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举证证明已经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否则,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无效的。
四、结论
本案中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则裁员程序不存在法律上的问题,无需支付申诉人赔偿金,只需按照申诉人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加班工资请求,公司应当按照申诉人请求支付两年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