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法诚信原则与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展开

  

  2006年新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在现有公司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无疑体现着公司法的最新发展和未来趋势。我国新公司法集中在第六章尤其是第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体现了对诚信原则的贯彻,足见对其重视,由于研究争议颇多,以及配套措施难以跟进,注意义务还有进一步厘清。但在世界各国纷纷以成文法或判例加强和完善了公司董事义务,其内容也大同小异,基于此,以我国新公司法为文本来盘点诚信原则在公司法立法实践中除了信义义务的其他体现,无疑也有一定的代表性。概言之,大致有以下几项: 


  

  第21条,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关联交易之禁止 


  

  第70条,国有独资公司高管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之禁止 


  

  第116条,股份有限公司或通过子公司向董监事、高管提供贷款之禁止 


  

  第117条,公司定期向股东披露高管报酬情况 


  

  第142条第二款,公司董监事、高管申报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之规定,及在任期内的转让限制,即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并且授权章程作其他限制。 


  

  当然,正如列举式立法永远无法穷尽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一样,以上的列举也仅是笔者的粗略统计,代表个人的理解。 


  

  综上所述,借助契约这一理论视角重新解读公司本质,有利于我们厘清公司内部的多方关系和制度安排,并且基于对于诚信原则的内涵、价值功能和历史源流分析,进而对董事的信义义务进行展开,发现二者有者共同的哲学、经济学以及道德伦理和人性基础,因此有理由相信董事的信义义务是诚信原则这一民法抽象原则在公司法这一部门法中的具象制度安排的逻辑顺延和具体体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