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学说基于不同的理论视角,关照不同的时代主题,捍卫各自的学术阵地,围绕如何看待个人与集体,集体是否有独立存在价值等理论命题对法人的本质承诺展开了深入剖析。但这终究是对法人本质的探讨,诚然公司是最重要的法人类型,对法人本质的理论预设一定程度上也可推及公司,但终究不能将二者等同,做为一种典型意义上的商事主体,公司亦有它独特的属性,这是法人这一民法上的主体预设所无法涵盖的。而受传统哲学本体论的影响,大陆法学者总是倾向于“唯一本质”,而忽略对其他面的分析。 观笔者一直坚持,公司本质具有多维性,法人性只是其重要的一方面。从哲学角度来看,事物的本质是由事物的主要矛盾所决定的,而矛盾又有多重性和复杂性,所以,任何事物均具有多面性。同时,真理又具有相对性,是随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任何或对事物的本质认识都是相对的、可以探讨。而任何一种理论都是为了达到自己的学术目的、捍卫自己的理论阵地的预设,反映事物的一个方面。学界关于公司本质理论预设也概莫能外。而恰恰是各执一词的多种理论证明了公司本质的多维性。
基于此,笔者认为,要探讨公司的本质必须跳出法人本质的一维模式,充分理解其多维属性和每种理论的特性优势、学术用途,基于公司的多重属性来认识公司本质。
2、公司本质法人论:即将公司本质等同于法人本质,对法人本质的探讨也主要形成大陆法上的三种法人本质观。如上所述,在此不赘。
3、公司本质工具论:即认为公司只是股东的投资工具,公司本身不具有主体性。公司是西方法理社会的产物,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公司本质的解读,其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将公司视为股东财产还是独立主体? 正如美国学者格利高里·A·马克所言:“公司这一形式是人的工具,就像农民的犁一样是一个有用的装置” 至于法人性只是公司的外部特征,和其他理论预设一样,是为了理论便宜进行的法律拟制。抛开公司本质法人论的固囿,可以说投资工具论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公司的本质。
4、公司本质契约论:即认为公司的本质是一系列交织在一起的契约网络。 正如前文所述,公司本质具有多维性,任何一种理论都是为了达到自己的学术目的、捍卫自己的理论阵地的预设,尤其各自的解释力和理论优势。以上两种对公司本质的解读都着眼于公司整体性,从外部对公司本质的鸟瞰。而要真正明晰公司的各种制度设计和机制运行,则必须洞悉公司内部机理,契约理论则正好弥补了以上两种理论的缺陷,在公司内部形态上有较强的解释力。追寻公司的历史,我们很容易发现公司产生及其存在价值在于其能代替市场的多次交易利用专门化优势,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而公司当事方包括股东、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等基于经济利益走在了一起构成了公司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之网,而维系他们的可以看是一系列明示或默示的契约,将这些契约固定化、规范化就形成公司的内部的制度安排。 在此意义上,合同理论不仅很好地解释了公司的产生,而且解释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权安排、股东与董事、公司与董事、甚至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公司内外制度安排,不仅在理论上,在实证上公司也显示存在诸多显示契约,公司章程的签署与承认是各方当事人意思合致的结果,公司经营者的聘任也是基于劳动合同,公司对外各项业务的开展更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另外,从现实角度而言,用契约理论解释公司本质也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一直缺乏的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的建立。因此,较之与法人本质论和投资工具论,契约论更好具有方法论上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