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英美法上的诚信原则
受实证法学的影响,英美法形成了以对价为核心的封闭、完整的契约理论体系。虽然诚信原则的地位远远低于对价原理,但再衡平法和判例法中却很早确认了诚信原则(good faith)。尤其在美国,诚信原则更是被法官认为每项合同和正当交易的默示条款,在《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中更时列举了诚信原则的相关内涵:忠于已经达成一直的目的;与对放当时人合理期待相一致;与公平、公正的社会标准向一致。
综上,诚信原则作为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发展的重要一笔,勾勒了近现代私法理念的发展轨迹。追寻诚信原则的历史脚步,可以看到清晰地看到:罗马法经历了严格法—衡平法—严格法的反复;大陆法绝对自由裁量—严格规则主义—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结合的叠交。历史的演绎尽显历史的必然,历史有自己的逻辑,历史没有偶然。
3、 诚信原则的价值功能
诚信原则的价值功能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1)正义衡平价值;(2)指导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功能;(3)指导司法裁判功能;(4)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功能;(5)弥补合同漏洞、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功能。
作为抽象的民法一般原则,诚信原则在体现法律正义衡平价值、扩展契约理论的周延性、规范体现民事法律行为、指导司法裁判、解释和评价法律方面价值已无异议,而且学界论述已相当之充分,恕不赘述 。而在此值得重提的是关于弥补合同漏洞、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的功能。正如美国法学家博顿(Burton)所言:“合同交易安全必须以来诚信义务的履行,因为合同当事人不会与其不信赖的人缔约,各方缔约后都有足够的理由信赖对方的诚信,只有各方当时人都信守合同,不会随意放弃合同而寻求另外一个商业机会,依据诚信义务的履行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正是由于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信赖才能使合同各方当事人大大缩短搜集信息、重复博弈和监督实施的时间,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于此同时,由于诚信原则极强的概括性和周延性,又客观上弥补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所产生的合同漏洞,加之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保障了交易的安全。
二、 公司本质的理论预设与诚信原则
1、 公司本质的多维性
言及公司的本质观,大陆法学者似乎总是习惯于将公司的本质等同于法人本质来探讨。而关于法人本质,大陆法系大体形成了如下三种学说: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和法人否认说。前者以萨维尼为带表,中者内部有分为以基尔克为代表的“有机体说”和米修德、撒赖斯为代表的“组织体说”,而后者有分为布林兹主张的“目的财产说”、耶林主张的“受益者主体说”和赫德尔主张的“管理人主体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