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法诚信原则与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展开

  

  2、 诚信原则的历史演绎 


  

  (1)诚信原则的渊源 


  

  诚信原则肇始于罗马法学界已无异议,不同之处仅在于来源于“一般恶意抗辩”还是“诚信契约” ,笔者基于诚信原则与契约的关联,以及其伦理色彩,宁采信后者。实际上,由于罗马法时期奉行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哲学,表征着诚实信用的善意第三人、善意诉讼、守信履约等贯穿于罗马法实体和程序全部,可以看做是诚信原则的起源。 


  

  (2)近代民法中的诚信原则 


  

  如果将欧洲近代史上法典编纂运动到德国民法典制定视为近代民法阶段。则这一时期诚信原则的发站只要体现在具有里程碑式的两部法典——即《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上。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举世瞩目,其第1134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和1135条:“契约不仅引起明示发生义务,并按照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应当视为诚信原则的规范话语。遗憾的是,后来的注释法学家却对此视而不见,盲目夸大声称法典确立了近代契约法的两大原则——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颇有进步,不仅在242条规定“债务人应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上的习惯,履行给付”,而且还受耶林的影响规定了具体的缔约过失责任,但受概念法学的影响将诚信原则仅局限在契约的履行上,因此缔约过失责任虽发源于德国却没有完成确立诚信原则的历史任务。 


  

  (3) 现代民法中的诚信原则 


  

  从1907年《瑞士民法典》完成了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历史过渡,在这部法典里德国潘德克吞体系的固囿得以修正,务实灵活的立法思想得到肯定。其中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得以确立就是明证。该法典第二条规定:“任何人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可见,《瑞士民法典》突破了《德国民法典》将诚信原则仅局限在债法的模式,将其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适用于各项民事法律关系。至此,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一般条款得以正式确立。也为后来的诸如意大利和日本等世界各国纷纷效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加以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