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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强制决定纠纷案的评析

  

  (三)事实清楚是行政强制措施合法的基础。任何行政强制措施的作出都是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的,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全面了解违法行为事实发生的经过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调查、取证。 


  

  “红油”是香港专门用于工厂、船舶并添加红色染色剂的免税柴油,不能用于国际贸易。 


  

  本案中,汕头检验中心和揭阳质检所分别出具了检验报告。汕头检验中心是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属下专门负责检验检疫的部门。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条规定“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汕头检验中心对“红油”实施检验的资格是法律授予的。 


  

  揭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揭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揭阳质检所是揭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检验机构。《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根据该规定,揭阳质检所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的资格是法律授予的。 


  

  汕头检验中心对“红油”进行检验鉴定,揭阳质检所对柴油进行检验,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单》、《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虽然华生公司和吴萃寻对检验报告提出了异议,认为两家检验机构均无石油产品的检验资格,检验报告无效,不具有证据效力。但没能提交相反的证据推翻榕城海关提交的证明其涉嫌非法运输经“褪色”处理的“红油”的证据。榕城海关依据检验报告作出的海关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 


  

  (四)程序合法是行政强制措施合法的保障。在法律上,只要程序不合法,实体结论也就无公正可言。 


  

  本案中,华生公司认为榕城海关对被扣油品没有加施海关封志违反程序,但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海关对扣留的货物、物品等可以加施海关封志。因此,海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被扣物品是否加施海关封志,华生公司理由不能成立。榕城海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扣留决定,得到关长批准,并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决定,告知其有关的权利,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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