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传统执行理念的影响。传统的执行理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成了强制执行的唯一目标,加之历年来法院饱受执行的指责,债权人更是将债权不能实现的不满倾注法院。法院在重压下,对所有的被执行人几乎采取相同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诸如拘留、罚款、查封、扣押之手段,甚至还想出“执行风暴”、“零点行动”、“执行会战”等方式,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权益。然而,在拘留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时,在扣押被执行人赖以生存的基本物品时,在深夜伏击被执行人时,对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安宁权、休息权等基本人权的保护则少有关注,被执行人的人权保护就经常被执行人员所忽视也就不可避免。
4.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封建社会,保护高利贷和父借子还的传统习惯一直是处理债务关系的基本准则,严酷地对待债务人。这种“人体执行的遗迹仍然或多或少地给后世的强制执行罩上了阴影”。[1]这这些思想观念的长期影响,使得“还债”成为最高权利。
三、加强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权保障的建议
我们所实施的执行应该是合法的、人道的、文明的执行,应该是维护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尊重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执行的方法和手段应该被限定在必要的、适度的范围内。[2]所以在执法与立法中应考虑以下内容。
1.合理确定执行财产豁免的范围。从世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执行立法来看,为保护债务人的基本人权,大多有关于执行客体的禁止性规定。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11条规定了保留债务人日常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禁止扣押特殊人群营业所必需的物品、从事职业所必须的物品及专用衣服、高度个人化的物品等。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2、223条规定的 “生活必须费用、物品”,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且对于哪些财产为“生活必须费用”,也没有列出具体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8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涉及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和生产资料、基本医疗物品、纪念物品等,可以预见,随着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对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规范执行秩序,预防和制止“执行乱”、“乱执行”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2.禁止超标的执行和随意超期执行。超标的执行或超期执行实质上都损害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在现代宪政国家中,财产权与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一起构成了公民最基本的三大权利体系,集中体现着人的基本价值与尊严”。[3]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社会共同体的最高价值体系,将合法的私有财产纳入其保护的范围,体现了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同时意味着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笔者认为:一是要建立执行标的限制制度,避免过当执行的发生。二是要建立健全执行期限制度,避免过当超期执行,以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