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人权保障问题

试论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人权保障问题


肖文


【全文】
  

  人权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程序与人权密切攸关。它至少应当在公民实体性权利实现的程序保障、程序自身的人权保障以及违反正当程序时的程序救济保障三个方面得以改进调整,使强制执行程序成为强壮、富有人情味的健康的程序,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2004年3月14日,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的概念引入宪法规范,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人权”的入宪标志着我国已将“人权”的政治概念转化为正式的法律概念,意味着国家对人权共同标准的认可。长期以来,对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保护,在执行法官的心目中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执行程序中因公共权力的扩张而对被执行人的人权侵害已屡见不鲜,这种“乱执行”是与整个社会的法治文明的进程相悖。笔者试图结合我国强制执行的立法与实践,就强制执行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关内容作一粗浅探讨。 


  

  一、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权保障的现状 


  

  从现阶段来看,个人利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还缺乏成熟的法律与社会基础。具体到执行程序当中,主要体现在一是我国现行执行立法在维护执行权的高效运行和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价值权衡上,明显倾向于前者,对被执行人的人权保护则显得消极被动;二是一些法院和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为了追求执行效果甚至出现被执行人“权利让渡”的现象。 


  

  二、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权保障不力的原因分析 


  

  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人权得不到充分保护的原因主要有: 


  

  1.法律规定的缺漏。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强制执行法,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条文只见诸于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执行部分、最高院的执行工作规定等,但这些条文中均没有详细阐述如何保护被执行人人权的规定。如民诉法第222条、第223条规定的“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品”的概念及其内涵、外延是什么,法律未有规定。这就使得对被执行人人权的保护难免流于形式。 


  

  2.人权观念淡薄。我国是一个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封建的思想残余尚未完全根除,特别是一段时间里将“人权”看作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官本位思想对人们毒害很深,“自由”、“平等”、“尊严”、“尊重”等现代人权概念对他们还显得陌生,导致人权观念未能深入人心。哪些是自己所享有的人权自己有时也不明白,人权遭侵犯后的维权观念也很淡薄,这些均为侵犯人权提供了变相的方便。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