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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庭前提供证据的运用

  

  五、落实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有利于实现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除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申请的和已提供该证据线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委托鉴定的、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依法调查取证外,主要是对当事人用以支持自己主张和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由此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有许多当事人因不懂如何举证或举证不全,无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的当事人故意留一手,以拖延时间,或一审不举证,二审再举证,给审判工作造成困难,这些都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使当事人充分行使举证权利就很有必要。通过庭前交换证据,及时指导和促使当事人全面地搜集和提供证据使法庭认证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同时,当事人针对交换证据发现问题,也可更好地准备诉讼事宜。因此,庭前交换证据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既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又符合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 


  

  六、落实庭前交换证据制度,有利于审判方式的提高,有利于法官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 


  

  庭前交换证据,是通过开庭前的程序运作,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为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做好准备工作。通过庭前交换证据,审判人员可以较好地了解和熟悉案情,把握争执焦点,掌握庭审的重点和节奏,为当庭认证打下良好的基础,避免无重点的调查和浪费时间,有利于促进审判人员司法水平的提高,也符合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这就增强了法官开庭的自信心,使法官能在庭审中抓住诉讼焦点,正确引导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保证庭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有利于法官驾驭庭审的全过程。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建立审前准备程序的思考》,选择这个题目的时候并没有多想,因为之前一直在准备考研,接触了很多民事诉讼程序的东西,当时受到了国外审前程序制度的影响。记得在论文答辩的时候,老师提出了比较尖锐的问题,具体问的是什么我忘了,但是他们对我论文总的感觉是太理想化,有点不切实际,而且认为是在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理程序并不十分了解的基础上形成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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