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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庭前提供证据的运用

  

  二、落实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 


  

  在我国,司法腐败现象可以说还比较严,究其原因就是司法体制有待于完善。在民事、经济案件中,法官对从调查证据到开庭审理过分强调职权的地方太多,于是当事人在案发后,不去找证据、找律师,而是去找法官。法官的地位在超然,与当事人接触过多。庭前交换证据可以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调动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是职权主义吸收当事人主义的表现,在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中,法院的主要工作就是监督、管理、引导当事人之间的证据交换,增强了法官地位的超然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司法腐败,从而加速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三、落实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有利于强化审判功能。 


  

  实行庭前交换证据,使当事人在开庭前就掌握了对方的证据,可以有充分的时间与精力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并可以充分地收集到相关证据,以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进行相应对抗,当事人对质证内容有了充分的准备,有利于提高质证的质量,避免当事人在庭审中采用突然袭击的方式举证,使得对方措手不及,难以有效质证,从而影响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生。由于庭前交换证据,使得开庭时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质证,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有了全面客观的认证,又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为案件的公正审理、高质量、高效率审结奠定了基础,避免了审判人员心中无数、不敢或不能当庭认证、当庭判决,导致诉讼拖延的现象。 


  

  同时,通过庭前交换证据,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证据被确定下来,在庭审前无须再质证,而对有争议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情况已经熟悉,争议的焦点已经明确,无需在法庭上花大量的时间进行审阅、辩证,从而避免出现进行质证的一方因需要一段时间来审阅证据,特别是案件情况复杂等证据较多的案件,需要的时间更长,造成庭审冷场、不紧凑的现象;也可避免有的当事人为反驳对方,提出申请延期审理从而调取新的证据,造成不必要的多次开庭,影响办案效率现象的发生。使庭审主次分明,节奏紧凑,环环紧扣,达到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 


  

  四、落实庭前证据交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庭审活动。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庭前证据交换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为证据是案件的核心和定案的重要依据,庭审的重点就在于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方式的庭审方式,所有的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在开庭审理的紧张环境之下,一方当事人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从形式到内容、从来源到取证方法的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判断,难度是很大的。尤其是一些复杂疑难案件,几乎是不可能的,其结果便是质证不充分。当事人不能充分质证,则影响法庭认证,进而削弱了庭审功能,使庭审达不到事实清、道理明、裁判难以使人心服的目的。在开庭前交换证据和进行举证指导,当事人按规定列举证据,保证庭审时证据类别清楚,明确有序,可使当事人在开庭前就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分析,在庭审时发表简洁陈述,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审判人员在此基础上当庭认证,使得整个庭审活动更加规范和科学,体现了庭审活动的严肃有序及审判工作的公正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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