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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权学说初探

  

  有学者将无二重起诉禁止、无再诉禁止、无不起诉的合意、无仲裁协议等作为各类诉讼类型共通的诉的利益。但是由于诉的利益主要发挥填补法律明文规定之不足的作用,因此对于这些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诉的合法性要件事项,没有必要作为一般的诉的利益来把握。[29]至于各具体诉的类型中的诉的利益可以参见引文。[30] 


  

  (三)实体审理和权利保护要件(本案要件) 


  

  诉讼审理完成之后,就可以开始实体审理(本案审理),法院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权利保护要件,以决定是否承认当事人诉讼上的请求。当事人诉讼上的请求就是本案的审理对象,因此权利保护要件是关于诉讼标的的保护要件。它实际上就是原告主张的请求权、形成权和请求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要件,其依据在于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这个要件是当事人在实体上胜诉败诉的关键,也是法院作出具体的本案判决的原因。 


  

  诉讼标的通常由权利主张面和权利根据面构成,因此对其的审理必须坚持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法院不能擅自进行职权干预。 


  

  四、从诉讼要件角度分析各种诉权学说 


  

  诉讼过程的阶段构造可以分为起诉后的诉讼系属阶段、诉讼系属期间的诉讼审理阶段和系属期间的实体审理阶段。从时间流程上来看,起诉是诉讼程序的开端,诉讼审理在起诉后诉讼系属的阶段展开,在罗马法早期实行“阶段式诉讼”的方式时,实体审理是严格在诉讼审理之后进行的,而在现代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复式审理构造”,实体审理和诉讼审理并行。[31]从逻辑顺序上来看,应该是先起诉后进行诉讼审理最后才进行实体审理,这种关系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在各个诉讼的阶段,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要件。在国外,对原告的起诉几乎没有设定什么条件,向法院提出诉状,诉状中记载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和请求目的及原因,交纳诉讼费等都属于纯形式上的要求,与其说是起诉要件不如说是起诉的方式。关于诉讼审理的要件即诉的合法性要件,如前所述分为诉的利益和一般的诉的合法性要件两类。关于实体审理的要件则是本案要件,即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权利保护请求权说认为诉权是就具体内容请求法院为自己有利判决的权利。其判断诉权存在的要件包括本案要件和诉的利益要件,又统称为权利保护要件。由于诉权存在的要件包括了本案要件,因此在以上权利保护要件都得到满足时,原告的诉权就存在,法院自然必须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同理,如果被告满足了权利保护要件,则被告的诉权存在,法院有义务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纠纷解决请求权说则从纠纷解决的民事诉讼目的论出发,认为诉权的目的是为了需求解决纠纷的本案判决,而不是像具体诉权说那样站在私权保护的立场,认为诉权的目的是为了求得利己判决;法院为本案判决(无论原告胜诉还是败诉),均是承认原告有诉权的结果。[32]所以本案要件不属于纠纷解决请求说的诉权存在要件,诉权存在要件仅包括诉的利益要件。关于这两种学说间的关系可参见下表: 


  

  如上所示,权利保护请求权说认为诉的利益应属于本案要件(权利保护要件)中的诉讼的权利保护要件。因此在欠缺该要件时法院应当以诉无理由作出驳回判决。而纠纷解决请求权说认为诉的利益(权利保护利益)的存在是诉权的要件,而诉权之存在为诉的合法性要件之一,从而认为诉的利益是诉讼要件之一。[33]因此在欠缺该要件时,应当作出诉不合法的驳回判决。 


  

  笔者认为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将胜诉权作为诉权的实质内容,以胜诉权的有无来判断诉权的有无面临理论上的巨大难题,即胜诉权的有无只有在法院经过实体审理,作出实体判决之后才能确定,这就无法回答在此之前的整个诉讼系属过程中诉权存在与否的问题,也偏离了当事人因何提起诉讼的主题。最明显的就是若法院作出原告败诉判决,则原告的诉权就不存在,那么原告又是据何起诉,参与审理的呢?此说在这点上与私法诉权说面临的困境一样。只不过因为胜诉权要件的内容中加入了诉的利益,因此才和实体请求权要件有所不同;并且认为权利指向的对象是法院和被告;并且将一般的诉的合法性要件作为诉讼成立要件,作为判断胜诉权存否的前提,从而和私法诉权说区别开来。纠纷解决请求说在诉权要件中去除了实体权利构成要件,从而是使得认定诉权的有无成为本案判决的前提条件。由于诉权属于诉的合法性要件,因此其有无需要在诉讼审理中进行审查,这同样无法回答在此之前原告是据何起诉,参与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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