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受理和起诉要件/诉讼成立要件
具体诉权说将一般的诉讼要件与权利保护要件严格区分,尤其是在诉的利益方面开创了民事诉讼法学独有的理论,创立了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实体法学相分立的独立基础。[18]而诉权否认说的一大理由就是诉权成立与否问题被主要作为诉讼要件论加以议论。因此笔者拟从诉讼过程的阶段角度,逐一分析各个阶段的诉讼要件,以考察诉讼要件论和诉权论的关系,及在诉讼要件论发达的情况下,诉权论的意义。
感到有必要向法院寻求公力救济的公民可以随时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应的诉讼资料,法院对这些诉讼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查明是否具备起诉要件,然后决定是否受理,法院受理之后诉才正式系属于法院。法院进行形式审查的标准就是起诉要件,学者一般认为包括如下几个条件:诉状中必须写明需要记载的事项,交纳规定的手续费,将诉状送达于被告。关于诉状需要记载的事项,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典都明确规定必须表明当事人和诉讼标的。[19]起诉时所要表明的当事人是形式上的当事人,即在诉状中表明的原告和被告。诉状中表明的原、被告就是本起诉讼的具体当事人,并不用查明他们和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联系。满足了这个要件,才可以说是解决了当事人确定的问题。诉讼标的从字面上来讲就是法院审理裁判的对象,但是关于这种对象本身的内容,不同的学说有着不同的观点,笔者在审判阶段还将具体论述。在起诉受理阶段,关于诉讼标的只要求能够给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里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是原告所认为的事实和理由,并且仅指诉讼请求得以特定所需的最低限度的案件事实,法院在审查受理时并不确认其真实性,因而也是一种形式上的要求。当起诉要件(诉讼成立要件)明确不满足时,法院应当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补正的时间,只有在补正仍不合格时,法院才能驳回诉状。起诉方在法院作出这种驳回时,还享有向上级法院提出救济的权利。由于没有经过实质性审理,因此原告并不丧失对本纠纷再次起诉的权利。正是由于起诉阶段的审查仅仅是形式性的,可以说当事人有要求法院对具体纠纷开启审判的权利,法院必须向当事人承担受理案件的义务。
(二)诉讼审理和诉的合法性要件
诉讼要件不同于起诉要件(诉讼成立要件)。因为诉讼要件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法院调查的。诉讼要想达到其目的所必须具备的事项叫诉讼要件,即从原告来说具备对请求审判的要求被采纳的事项;从法院来说具备对该请求作出本案判决的事项。[20]
1.诉的合法性要件的含义
经过起诉阶段,诉讼系属于法院,具备了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的初步条件。但是在此之前,从逻辑顺序上来看,在进行本案判决之前,诉讼还必须满足诉的合法性要件(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广义的诉讼要件。[21]也有学者认为诉讼要件过于笼统,采用实体判决要件的说法更为准确。[22]即使诉被有效提起,也只有在诉合法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实体辩论和实体裁判。这种审理结构可以称为复式审理结构。虽然在实际时间上对诉的合法性要件的审理和民事争议的审理不是绝对的前后关系,受诉法院对诉的合法性要件的审理和对民事争议的审理往往是同时并行的。但从这种先后的逻辑顺序上来讲,即使本案的审理先于诉的合法性要件的审理结束,得出驳回请求的结论,仍应进行了诉的合法性要件的审理才能正式作出。
2.诉的合法性要件的种类
按照合法性要件的内容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诉的合法性要件(Zulassigkeitsvoraussetzung)又分为诉讼要件(Prozeβvoraussetzung)和诉讼障碍(Prozeβhindernis),前者是以条件的存在为诉合法的要件,可称为积极的诉的合法性要件,后者是以条件的不存在为诉合法的要件,可称为消极的诉的合法性要件;前者是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后者只有在被告提出抗辩后才进行调查。[23]诉的合法性要件属于判决事项,原则上要求以口头辩论的形式进行审理。诉的合法性要件的审理对象是诉讼程序上的事项,因此称为“诉讼审理”,其判决称为“诉讼判决”(Prozeβurteil)。诉讼审理适用于诉讼系属中的各个阶段,在初审的口头辩论期日之前和上诉审中都可以进行。原则上应当对诉的合法性要件进行言词辩论,法院根据言词辩论的结果作出判决。如果审理结果表明不具备诉讼要件,诉的系属就被视为不合法的,不合法的诉将被诉讼判决驳回,但此时不能同时进行实体驳回;如果审理结果证明具备诉讼要件,则可以作出诉适法的中间判决,也可以在本案最终判决的理由中叙述,实体审理可以开始或者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