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权否认说
鉴于每种诉权学说至今都存在着理论缺陷,有的学者提出了诉权否认说,否认诉权的存在。该说主张以“法律地位”代替诉权的概念,认为当事人之所以能够请求司法机关就其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作出裁判,仅仅是基于其“法律上的地位”而已,不是基于诉权。实际上国家创设民事诉讼制度,以公权力解决私权纷争,国民对此国家权力应予服从,任何人都可以随时利用民事诉讼制度以公权力解决纷争,当事人此项法律上的地位并非由于国家司法机关有何权利义务关系。日本学者三月章认为,私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就此进行审判,是法治国家公民人格权及一般权利的作用使然,这种权利并不具有特定的内容;就国家与作为当事人的公民之间来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审理、裁判,也不是给当事人以什么恩惠。诉权不过是对诉讼制度目的的主观投影,将这种权利作为一种制度上的权利来看待不具有任何意义。[13]否认诉权说的理由还有就是随着诉权成立与否问题被主要作为诉讼要件论加以议论,逐渐使诉权论失去了讨论的意义。[14]
学界对此学说的批评大致如下,a.一是干涉当事人诉的自由;一是违背宪法的规定。
b.现代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对于可起诉的一切民事案件,法院应予审理并应裁判;在此制度下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与在行政法范畴内仅消极的期待行政机关为适当的行政措施的情况,绝不相同;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应有起诉的权利,法院相应地负有裁判的义务,此项关系非“法律地位”所能解释。[15]持诉权否定说的许多学者后来或许感到主张过分而放弃了该说。
诉权学说的沿革可以简要列表如下:
二、各种诉权学说小结——一个分析诉权理论的思路
各种诉权学说产生的分歧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诉权的公、私法属性。除了私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实体请求权的延伸属于私权外,抽象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和纠纷解决请求权说都认为诉权是指向法院,要求法院进行审理裁判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公权;至于二元诉权说,有的学者认为起诉权为公法上的权利,而胜诉权则是私法上的权利。因此诉权是一种公私法相结合的权利。[16](2)诉权为公民一般地享有,还是为具体纠纷中的涉及人, 抑或具体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抽象诉权说认为诉权是全体公民都享有的一项权利,而私法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和纠纷解决请求权说则认为诉权是具体纠纷中的涉及人所享有的,诉讼内诉权说认为诉权为具体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享有。(3)在一起具体的诉讼当中诉权是为原告独有,还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抽象诉权说认为诉权为双方享有,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和纠纷请求权说也认为双方均享有诉权;私法诉权说主张的诉权则只能为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即原告享有,按照二元诉权说的逻辑,诉权也只能是由原告一方享有。(4)在是否对诉权内容进行了阶段性(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划分方面也有区别。抽象诉权说和私法诉权说没有进行这种划分;权利保护请求权虽然侧重于强调诉权的胜诉权性质,但其区分了起诉要件和权利保护要件,实际上也就对诉权的内容进行了阶段性的区分;纠纷解决请求权说承继了权利保护请求权说的诉讼要件论,因此实际上也作出了区分;二元诉权说则明确地将诉权划分为起诉权和胜诉权。(5)对于审判阶段“胜诉权”的性质存在着争论。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和二元诉权说都认为原告具有要求法院作出有利于其的判决,获得实体上请求满足的权利;而纠纷解决请求权说则明确否认原告具有这种权利。
理清了这几个方面的关键性区别后,笔者拟从诉讼过程的阶段构造这一最为重要的方面入手,对诉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在诉讼过程中应处的位置进行一个比较详细的分析。
三、诉讼过程的阶段构造——诉权与诉讼要件论的关系
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有“诉讼要件”的概念,指法院对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问题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的要件,所谓“本案判决要件”。这和诉讼开始要件是有明显不同的。[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