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独立性与牵连性

  

  二、信用卡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独立性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发卡银行在信用卡三方当事人中处于中心地位,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关系是信用卡三方法律关系中的基础法律关系,发卡银行与持卡人间的关系、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间的关系都是以基础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并且在经济上与基础关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它们一经产生便具有了独立性,不仅独立于基础关系,而且两者之间也是相互独立的。这种独立性的合约安排,能够长期运行并创造出极大的社会效益,不仅在经济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信用卡给三方当事人带来的便利和效益已如前述),而且在法律上也与民商法的公平效率原则是相一致的。 


  

  首先,持卡人依据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合同,使用信用卡在发卡银行指定的商户(即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和以现金支付的消费不同的是:在一般现金交易情况下,各国买卖法大都采取标的物的交付与价金的交付同时进行的原则,买方(消费者)受领标的物的同时应给付价金,此后买卖标的物如有瑕疵,买方(消费者)可以行使瑕疵担保请求权,主动提起诉讼,向卖方主张损害赔偿或请求返还已支付的价金。但在信用卡交易的情况下,卖方(特约商户)在给付标的物时尚未能接受价金之清偿,亦即卖方(特约商户)有先为给付的义务,从而给特约商户带来现金交易所不具有的风险,为避免这种对特约商户的不公平,使信用卡交易与现金交易达到同样的目的,发卡银行便向特约商户承担了特殊的付款担保责任,并且保证这种特殊的付款担保责任不受消费合同瑕疵的影响,特约商店仅凭签账单就能够得到发卡银行的付款。从而发卡银行和特约商户的担保关系就与消费合同关系独立开来。也就是说,只有两者的独立,才能维护对特约商户的公平,促成信用卡交易的进行。 


  

  其次,持卡人因特约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瑕疵而享有的对特约商户的抗辩权,是基于消费合同而产生的,他可以向特约商户行使救济权,如请求赔偿损失或退还货款等,由于发卡银行并不是持卡人消费合同的相对人,所以持卡人无权对发卡银行行使救济权。即消费合同的瑕疵与发卡银行没有必然的联系。 


  

  第三,持卡人向发卡银行贷款消费,归还发卡银行的贷款也是应尽的义务。事实上,持卡人持卡消费就意味着要向发卡银行进行贷款、并在事先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归还贷款的义务,至于持卡消费合同的瑕疵完全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与发卡银行的贷款行为间并没有实质的联系,同一般的贷款购物不一样的是,特约商户是发卡银行指定的。因此,发卡银行在信用卡协议或信用卡章程中规定“持卡人不得以和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偿还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也自然是有依据的。实质上发卡银行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是有隐情的:一是特约商户是他指定的,二是他同时兼为持卡人的付款代理人,三是不愿介入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纠纷,而前两点恰恰是持卡人拒绝还贷的理由(见后文分析)。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