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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城管执法难的法理学解析

  

  3、预测作用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现状和问题 


  

  法的预测作用是人们得以预计他人将为何行为和他人将如何为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将有何种后果的根本保证。通常来说,只要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人们都会自然而然的预先估计他人不会去做,因为一旦他人做了这一禁止性行为其后果是可以在现行法律规范中预见的,也就是说该行为必然会遭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笔者通过对城管一线执法的研究发现,法的预测作用在城管执法中完全失效。例如乱设摊执法来说,人们根据法律的事先设定应当可以估计到他人不应当进行乱设摊这一行为,一旦这一行为发生必然会遭到国家执法机关的制裁,因为法律规定合法的交易应当在一个合法的场所进行。但是事实恰恰相反,现实是人们对于这一行为的预测是:乱设摊是一个现状,是他人得以谋生的途径,只要有人想设摊就可以设摊,至于它的法律后果存在极大地不确定性,有的甚至预测可以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来逃避制裁。 


  

  一旦法的预测作用在城管执法中失效就意味着人们不能正确的预先估计人们之间将怎样相互行为,对禁止性行为的后果不能正确认识,这样如何才能使得人们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安排呢。当城管执法中这种预测作用丧失或是产生混乱的话,人们的对于城管执法必然不能理解,因为在他们的“预测”中城管执法的内容不是法律的禁止性行为,而是人们正常的相互行为,更有甚者反而对城管执法不能“预见”到,这样就使得城管执法更加困难。 


  

  4、教育作用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现状和问题 


  

  法的教育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法律的实施对特定人和一般人今后行为产生一个积极的影响。也就是说对于合法的行为予以肯定和奖励,对人们起到示范的教育作用;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给人们起到警戒和警示的教育作用。当人们通过法的教育作用的体现就可以知道什么行为可以去做,而且是可以得到社会肯定的;什么行为不能做,如果做了会得到什么制裁。然而,笔者通过城管一线执法研究发现,法的教育作用在城管执法中已经荡然无存,甚至可以说在城管执法中法的教育作用出现了反差。在城管对小商小贩进行执法时我们常见的景象是大部分群众在指责城管执法,为违法小商小贩说情,认为小商小贩违法设摊情有可原。 


  

  客观的从法的教育作用来分析这一现象,不难看出人们的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法的教育作用的丧失或者说是反差。在这时人们已经把违法行为认为应当被肯定和奖励的,而把城管合法的执法行为认为应当受到指责的。可以说此时是法律的悲哀,更是法的规范作用的悲哀,城管试图通过执法行为来使法的教育作用得到体现,然而却被现实中人们的“教育”反差所制约。长久以往,笔者难以想象法的社会作用将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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