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法时代与生态伦理
当生态伦理的发展还处在利奥波德时代时,土地就已经开始成为生态伦理关注的对象,利奥波德的生态伦理又被称为大地伦理。“奥尔多·利奥波德是生态伦理学的重要奠基人,他所倡导的‘大地伦理’提出了将所有自然存在物以及作为整体的大自然都纳入到伦理体系中的理论范式。‘大地伦理’是生态伦理学发展史上较早自觉而又系统阐发人与自然生态系统伦理关系的思想体系。”[26]生态伦理学在历经了“大地伦理”时代后,土地不再是其研究的全部而仅只是一部分。现代生态伦理观在被引入土地研究领域后,引发了人们对于土地利用问题的道德思考,为利奥波德所首倡的土地伦理终为人所识。现代土地伦理以现代生态伦理为理论基础,是生态伦理意涵在土地问题上的具体表达。“土地伦理是指建立在一定道德价值观念上人类利用土地资源的行为规则,它的核心就是善待土地,视土地为人类生存的伙伴,把人类与土地作为一个相互依存的共同体,并把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扩充到土地,提倡对土地的尊重,节俭和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27]土地伦理是土地问题研究中总的指导思想,其对涉及土地的各方面问题都有指导意义,土地法制亦不例外。加之土地的生态功能在近代为人们所认识,人类土地法制正日渐成为环境法的一部分。在现代环境法的兴起与发展历程中,环境伦理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种伦理变革为立法提供了伦理基础,并最终势必会反映在法律制度中(法律反映价值观念),引发法律生态化的趋势。”[28]环境法的这种总体转向也导致了土地法的转型,人类土地法制开始步入到生态伦理化时代,这也使土地法的发展达到了最完备的阶段。以生态伦理为视角从属于环境法的土地法,它是以人类整体利益为考虑问题的视角的。“人是有意识的类的存在物,也就是这样的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作是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作是类存在物。”[29]“类”这个概念极具伦理意蕴,它“是人性规定的特有范畴,它建构起了人对人自身认识的从未有过的价值维度,从而使人超越自然物种的方式即用人的方式去理解人成为可能。”[30]土地立法以人类利益为原点视野极为广阔。剥削性土地公法仅维护少数统治阶级利益,契约性土地私法仅维护所有者个人的私利;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具有经济法性的土地法,其维护的最多也只不过是一国的经济利益;而以生态为本位具有环境法性质的土地法,其维护的是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态利益。它是对传统人类土地法制不断超越的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土地法制发展的终结,人类土地法制仍将随时代变迁而不断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