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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的发展与伦理观的嬗变

  

  二、私法时代与产权伦理 


  

  土地在历史上长期以私有财产形式而存在,私有制也成为人类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土地私有制得以真正确立的重要标志在于,土地可以在所有者之间自由而有偿地转让,但这又必须以土地产权制度的确立为前提。“土地产权是指由终极所有权及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转让权、抵押权、出租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束……土地产权权能的核心是终极所有权,其最大的特点是排他性,这是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核心内容。”[8]它虽然包含了公有产权的内容但更多是指私有产权。“私人财产权的出现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伦理观念发生作用的结果。”私有财产产生的伦理动因就在于“人类试图成为自己的主人、并竭力满足自身需要的普遍情感”、“财产使人产生安全感”、“私有财产是个人得到满足的需要”。[9]鉴于私有财产重要性的客观存在,使人们不得不制定法律予以保护,私法性质的土地法制也由此产生,它尤以维护土地私有产权为核心。罗马法是私法的滥觞和典范,“从罗马法开始,土地产权的制度安排就已成为法律制度的选择。”[10]这其中的产权显然是指私有产权。产权伦理是当代经济伦理研究领域的热点,有人甚至视其为“全部经济伦理的核心”和“整个社会伦理的基础。”[11]产权伦理诠释了产权确立的伦理基础,它也因而也成为产权立法的理论基础。先秦法家认为法的功能在于“定赏分财”、“定纷止争”,“即法律具有确认和保护财产私有、等级地位的作用。”[12]无论是“定赏分财”还是“定纷止争”都表明了法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作用。他们还提出“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主张以法确认和保护土地产权的私有,甚至是使用各种严刑峻法也在所不惜。刑法在保护土地私有产权上固然重要,但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作为私法的民法。产权是民法理论的构造基础,“产权是一门学科,一门叫作‘民法学’的学科。”[13]民法特别是物权法是维护土地产权的重要制度,“从物权法的历程看,物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围绕土地权利展开的……从物权法现实看,土地权利仍然构成物权制度的主干……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如果抽出其中的土地权利,物权将变得支离破碎、黯然失色。”[14]物权作为人类土地法制中私法部分的核心,其本身就是具有丰富伦理意涵的法律制度。“私有财产的正当性是《物权法》的基本伦理问题,只有满足了自主和公正的道德原则的私有财产才是正当的,这是《物权法》的伦理基础。”[15]由私法保障的土地私有产权具有重要意义。“土地私人产权容易形成土地的市场供给,保证厂商土地投资行为与其报酬成正比,因而其有利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的形成。”[16]但这种产权制度也不能说是完美无缺,它的行使常因与社会利益相悖而受到限制,这就为人类土地法制的演进提供了原动力。土地产权法制存在的意义不仅在于其自身,也为人类土地法制的其它形式奠定了基础。“土地法律制度往往是一国政治与经济的基础性制度,特别是土地产权制度,不仅为一国宪法和民法所安排,而且总是决定着一国其他自然资源品种法律制度的架构。”[17]土地私法的产生源于保护私有产权的需要,这就是研究土地私法的产权伦理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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