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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之改革

  

  二、审前程序的简易化——快速移送程序 


  

  在快速移送程序的设置上,可以进行大胆借鉴和改革。在我国可以设立从拘留现行犯到移送法院审判短则数日长则数周内完成的特殊程序。这需要在以下几个环节上进行改革:(一)办案期限上应作出比普通案件更短的要求。因为当场拘留或扭送的现行犯,再加上有本人的有罪供述,定案的证据就已基本具备,无须花更多的时间去破案或收集证据,为快速侦查和审查案件打下了基础,故在短时间内完成办案任务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至少可在普通程序的法定办案期限内缩减50%。(二)在诉讼文书制作上,予以简化和省略,尤其是办案机关内部的立案报告、结案报告等等可以省略,有的可以合并。(三)在审查权限上和工作方式上予以简化。对于认罪案件所要作的一些程序上的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可以授权具体办案部门的负责人审批,以减少周转环节和审批时间;公安、检察机关内部的部门之间的分工也可适当合并或简化,例如立案审查工作和侦查工作的合并,审查批捕工作和审查起诉工作的合并等等。这种合并可以是数道工序合并为一,也可以数道工序由同一办案人员连续担任,以缩减工作量和人力的支出,达到快速化、低成本的要求。 


  

  三、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又称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心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较为具体的请求意见的权力。有学者提出构建中国式的认罪协商制度认罪协商的主要内容是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接受量刑的范围,包括愿意在定罪情形下接受缓刑的处理。对被告人认罪的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一个实践意义即是有利于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是否对认罪的被告人依据法律规定从轻处罚进行监督,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四、审前程序简易化中“辩诉交易”的引进在审查起诉阶段。 


  

  我们可以把西方的“辩诉交易”改造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协商”制度,以形成快速程序的一项配套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接受的案件,一种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侦查阶段已作出认罪供述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仍作认罪表示的,则检察机关可直接依照认罪案件快速移送程序作简化处理。另一种可能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作了认罪供述,而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却翻供;再一种可能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不认罪,到审查起诉阶段仍不认罪。对后两种案件,检察机关不能适用认罪案件的快速移送程序,但不妨采用辩诉交易的方式,使之转化为认罪案件。检察机关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取证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可以以从宽处理为条件,包括大幅度减轻刑罚,甚至以裁量不起诉为条件,促使犯罪嫌疑人作出认罪供述。通过辩诉交易或辩诉协商结案的案子,控辩双方应达成一定的书面协议,确定具体的量刑意见,并可进入快速移送程序,交法院以简易方式判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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