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认罪是被告人在其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面对法官做出的承认行为,这是认罪成立的形式要件。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处于极为不利的诉讼地位,他们不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从而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法定权利,而且由于失去人身自由,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而做出违背自己意志的决定。为了保证被告人的认罪决定是在充分、有效地权衡控方证据和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需要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并且使其面对中立的法官,在外界影响尽可能小的条件下做出其决定。因此,辩护律师在场和面对法官是构成认罪的形式要件。
改革认罪案件审理程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对于案件分流有着重要意义。面临着逐年上涨的案件压力,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使检察官、法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和有影响的案件上,对于缓解案件压力,提高诉讼效率,切实确保案件质量,真正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着积极意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节约了开庭时间也节约了办案时间。而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由于讯问被告人、举证、法庭辩论等环节上有一定的简化,开庭时间缩短在1小时之内,大大节约了庭审时间。
改革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的教育方面有着一定意义。被告人认罪能够揭示其悔罪心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主观恶性程度的降低,而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依法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既是对其自愿认罪行为的一种肯定和鼓励,同时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服法的一种教育。以审查起诉阶段为例,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会根据具体的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详细解释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法律后果,有一些在侦查阶段并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此,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而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的法律后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其认罪服法的一种教育。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启动认罪案件审理程序权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无提请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权利,只有不同意适用的权利。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请适用认罪程序权,既是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体现,同时也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从而获得法律从轻处罚。因此,在程序提起的主体上,应当改革现行规定,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有权提请适用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启动认罪案件处理程序,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建议或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